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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理论逻辑和创新方向
——以网络大病互助为例

2020-08-05

关键词:大病优先计划

赵 文 聘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言

当前,社会创新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全球环境、健康、能源、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对人们创新性地寻找解决方案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国内外多元化创新主体和多样化创新工具不断涌现,这些创新目的都是通过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和商业利益实现。近些年,我国各类市场主体也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通过各种形式创新,试图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和商业化的手段为特殊群体提供保障和服务,解决社会问题。本文以网络大病互助的创新实践为考察分析对象,这些平台推出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为参与者提供意外、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互助支持。这些互助计划借助互联网技术,形成了门槛低、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筹款便捷等突出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帮助个人及家庭筹募资金渡过难关,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当前大病救助主要渠道的补充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弱势家庭社会支持的重要补充力量。但在实践中,网络大病互助创新遇到了创新模式定位不清晰、发展方向不明确等问题,进而存在信任、监管等方面的风险。[1]13

实际上,网络大病互助计划通过互联网众筹的操作方式,借鉴相互保险的组织方式和模式架构,将互联网用户联合起来,通过加入会员、费用均摊等方式形成了一个会员之间相互进行生活和发展风险支持的互助体,核心模式是为有需求的社会群体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文基于网络大病互助的实践着重分析网络大病互助作为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实质,进而探讨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创新逻辑,旨在呈现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在新时代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二、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概念和理论逻辑

(一)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概念

萨拉蒙在讨论其“慈善新前沿”问题时,提出传统的慈善捐赠模式发展到如今,急需寻求更多资金支持并创新慈善模式,慈善新前沿的各种新行动主体正在运用一大批能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工具。[2]慈善新前沿的各种各样的新型金融工具,通过杠杆式金融机制,试图将私人投资资金输送给非营利组织、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企业、合作社等带有慈善色彩的组织,从而推动扶贫济困、保护环境、改善卫生、增强公民社会组织、改善生活等目标的实现。[3]在萨拉蒙看来,在新趋势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行动者和金融工具进入社会目的投资领域。[4]2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就是一种关注产出和效果的项目,是由社会目的投资机构通过杠杆效应,融通新的资金来源,汇聚新的参与群体,创造新的参与方式,以汇聚的资金解决目标社会群体社会问题的金融服务项目。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打造出一个“新的资金来源—新的金融参与人—新的工具—新的代理人—受益人”的社会目的投资新生态。[5]59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通过会员制的互助体打造网络众筹式费用均摊等方式,创新了资金来源和参与群体,使得解决社会问题的资金不仅来源于慈善家、高净值人群,还可以来源于普通民众,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的是互助共同体的力量,其运行理念非常契合萨拉蒙的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概念。萨拉蒙将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归为其他类新工具,这类新工具主要包括小额保险、社会责任投资和采购、拨款等,[4]30这种项目或新工具用市场化的机制和商业化的手段让更多的人以合理的价格和便捷的途径获得更普惠的金融服务。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真正的意义在于,允许和鼓励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普通群众通过创建无数有限的、局域性的项目来解决社会及其自身面临的问题。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与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概念契合,实际上就是通过向普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支持,进而激发普通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建设的共建、共享格局。

(二)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的理论逻辑

人类社会的发展繁荣表明,社会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6]随着社会不断创新,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认为私人部门的市场机制能够激活非营利的世界,社会资本市场可以像私人资本市场一样有效。[7]基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益慈善。但正如印度学者Sarkar Santanu所言,与其说企业的活动是对社会、人权或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还不如说是出于自私自利的行为。[8]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仅会将解决社会问题置于企业的外围目标而非核心目标,因此,当解决社会问题与企业营利发生冲突时,企业会选择追求盈利而放弃解决社会问题。随着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人口膨胀造成的资源压力、经济发展乏力等一系列问题的同步出现,国际社会开始寻找更好的消除贫困、提升权利和民生福祉的途径。因此,如何将解决社会问题变成企业的核心目标或者核心目标之一,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价值共享资本主义等理论相继被提出,甚至有学者认为,现有的解决办法越来越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急需在每个领域通过社会创新解决问题,[9]这一需求产生了新的紧迫感,人们不约而同地接受了这种社会创新观念,这种观点和实践给以解决社会问题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慈善领域带来了变革,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就是在这样的框架下提出的。

1.社会性是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基本遵循原则

社会创新可以看做为满足社会需要的目标所驱动且主要通过具有社会目的的组织来开发和扩散的创新性活动和服务。[10]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从目的、方式、主体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比尔·盖茨呼吁创建一种新的创造型资本主义,推动基于市场的社会变革,缓解世界的不公平。[11]实际上,在我国,社会创新目前已经覆盖的领域包括困难群体救助、社会事业、公益支持、社区服务、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初衷是解决社会问题,[12]自然也要向这些领域拓展。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运行方式是要使社会资金更多地进入公共的、社会目的领域,带动资本关注社会创新并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这种工具应用的目标是将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小化,而不是主动地创造正面的社会或环境效益。[13]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还通过多元主体合作的伙伴关系或社会网络来实现,参与主体不仅包括投资公司、高净值人士、保险行业,还包括社会企业或混合型企业,当然也包括财富金字塔底端的人们。[5]60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在目的、方式、主体等方面也都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网络大病互助计划通过平台将互联网用户联合起来,提供大病医疗保障服务,为互助群体尤其是贫困人群提供一个综合性支持体系,帮助互助群体尤其是贫困人群远离贫困。因此,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民间互助”模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力补充。[14]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实际上是通过创新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病救助领域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社会性也是展开网络大病互助方面商业创业的空间和逻辑起点。

2.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同时关注项目产出和效果

德鲁克在对社会创新进行阐释时,提出社会创新要把社会需要、社会问题转化为商业机会。[15]哈佛大学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提出价值共享型资本主义的概念,即以一种同时能够解决社会需求和挑战,创造社会价值的方式来创造经济价值,[16]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需要将商业回报和社会回报相结合,并寻求两者平衡。[5]60一方面,作为社会创新,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造公共价值并增进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创新过程中,还要保障参与主体的多方共赢,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新阻力,从而保证了创新项目不至于半途夭折。[17]因此,作为社会创新,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关键机制是保障私人企业与公共利益双方共赢的机制性安排,例如清晰的商业议程、合作伙伴对变革的高度担当、公私双方的投入、忠诚的用户社区、与其他社区组织的联系、持续的长期承诺和可复制的结果等。[18]业内人士提出,本质上来说,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对传统保险行业的一种拓展创新,网络互助社会效益突出,可以成为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补充,[19]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组织方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等均为营利性组织,这些营利性组织既关心社会目的实现,又关心用户数量、沉淀资金、融资可能等商业利益的实现。

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既要体现主体、目的、手段或机制的社会特征,又要反映熊彼特所揭示出来的创新精神,[20]其本身也是社会使命和经济使命的混合体。在混合体中,政府、公民社会和公司企业在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寻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21]并需要融合社会和商业包括金融资本及运作方法,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创造社会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价值。

三、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运行困境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符合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概念和创新理论逻辑,在主要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中,互助平台运营商提供互助平台和互助机制,用户自由加入并根据平台规则获取互助资格,当互助会员罹患互助平台明确罗列的疾病时,互助会员均摊病患会员的医疗费用(表1)。但是,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困境,亟待在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理论逻辑框架下重新梳理运行机制,在制度、目标、技术、模式等维度开展创新。

表1 九家网络大病互助平台相关信息

备注:数据来源于平台官方公开渠道,统计信息截至2019年2月底

(一)制度困境

学术界、实务界对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目前并未被纳入现有制度框架。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大病互助既不属于保险也不属于互助:一方面,2016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了《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但在该文件中并未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认定为保险业务。尽管新近成立的网络互助计划的组织方拥有金融牌照,但多为保险经纪等金融信息中介牌照,因此无法开发保险产品。目前我国只有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获得了银保监会相互保险经营牌照,其他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运营方并不具有相互保险经营牌照。从法律构成要件上来说,网络大病互助也并不符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的规定,不符合法律上对保险的规定。另一方面,传统制度意义上的互助大多集中在特定区域、特定群体,我国现有立法将互助界定为本社区、本单位内的成员。如《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成员为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实际上,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互助社相关制度也都有类似规定,例如香港地区《储蓄互助社条例》、台湾地区《储蓄互助社法》都规定互助者之间需具有共同关系。台湾地区《储蓄互助社法》更是明确规定:“共同关系,乃指工作于同一公司、工厂或职业团体,或参加同一社团或宗教团体或原住民团体,或居住于同一乡、镇者。无共同关系而参加储蓄互助社者无效。”而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会员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共同关系,按照互助计划规则,会员相互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会员之间也没有相互沟通和议事机制,因此难以归属为互助制度。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尤为重要,有学者指出,当前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主动将自身限制在特定的行业或者区域范围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22]35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制度困境制约着创新走向深入。

(二)目标缺陷

按照网络大病互助计划“10元换30万”的宣传口号以及对外展示的目标模式,对于单纯依赖收入作为支持系统来应付生活和自身发展的群体来说,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实际上是以较低的成本为其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可提取的资产账户,使其在遭受大病时可以获得收入之外的资金支持,这无疑提供了一种抵御生活和发展风险的工具。这种目标定位非常符合社会需求,在当前反贫困实践中更是能够解决一些紧迫的社会问题。传统社会福利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主要以收入为基础来分析和设计针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政策,但收入只能维持贫困人口的消费,而通过资产建设则能够改变人们的思维和互动方式。收入只能填饱人们的肚子,资产则能改变人们的头脑。收入只是贫困的一种尺度,一种忽视了家庭福利的长期动态的尺度。[23]有了资产之后,人们不仅会顾及吃、穿、住、用、行等短期目标,更会追求长期目标,会主动谋划未来的发展。因此,贫困人口之所以贫穷,收入低只是主要原因之一,更为严重的原因是贫困人口的生活和发展缺乏资产支持,贫困人口生活和发展的支持系统是单一的,只能依靠收入。而非贫困人口则因为在收入之外还有资产,因此其生活和发展的支持系统不仅可以依赖收入,还可以依赖资产。贫困人口的收入一旦中断,因为缺少其他支持系统,生活和发展就会立即陷入困境;而非贫困人口则可以依靠多元的支持系统,尤其是依赖资产来避免陷入贫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使贫困人口彻底摆脱贫困境况,仅仅提供收入方面的支持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帮助贫困人口建立资产建设系统,进而形成多元生活和发展支持系统,才能抵御贫困收入群体由于收入波动而带来的生活和发展风险,这也是当前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宣传的目标。然而按照现有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规则,在会员出现互助案件之后,平台有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组织方均为营利性组织,这些营利组织更关心的是用户数量、沉淀资金、融资可能等,可能会将会员资产建设目标放在第二位。从各平台的数据来看,网络大病救助人数并不多,互助金发放金额大多都在互助项目筹款金额的10%—40%左右,而互助平台亿级会员参与计划缴纳的十亿级的互助会员费用并未统计在互助项目筹款金额范围内。因此,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仍缺乏完善的目标约束机制,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目的优先难以保障。

(三)技术欠缺

社会创新理论强调创新过程面向社会公共开放,这是社会创新的关键特点之一,因此开放性是获得社会参与的根本前提。分权性是社会创新模式的另一个本质特征。[24]互联网构建了社会的新形态,[25]是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也是时代面临的最大变量,互联网为社会创新提供了更具开放性的空间。互联网是一种既非市场也非科层制的独特“组织形式”或“治理类型”,它强调多元主体的平等性。[26]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介于日常生活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公共空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27]在这样的新空间里,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表明了一个合作社会的到来,而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去中心化与多元化特质,促使网络公共领域更能彰显公共利益与公共精神。[28]一些学者甚至将网络化治理描述为具有潜力的民主协商系统。[29]互联网带来的平等性、开放性以及公共精神,在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过程的公开、公正以及提升平台组织能力等方面提供了便利。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建设网络互助平台,通过网络众筹、网络申请、网络支付等方式最终实现群体间的互助。然而,按照互联网特点,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应当强调公共精神,应当建立相应的民主议事机制,互助组织内部治理架构由互助成员共同决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不具备由会员组成的理事会等内部治理主体,计划的实施更多是由互助计划组织方来决定,会员在审核、拨付互助金等过程中没有调查和决策权,往往对很多互助案件也并不知情,只是被动地支付分摊金额。实际上,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更需要以各方主体之间的信任为支撑,而信任需要互动,并在互动中获得足够可信的证据,[30]吉登斯认为,在现代性条件下,对抽象体系的信任态度通常总是与日常行动的延续性相关联,并在很大程度上被日常生活自身的环境所强化。[31]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由于参与性、互动性不足,导致信任难以凝聚,这些为其在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四)模式不定

社会创新需要模式创新,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一直没有形成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有学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将网络互助平台转型为纯公益组织,是其安全可靠的发展路径;[32]43也有学者甚至将网络大病互助直接界定为符合慈善特征的互助。[33]理论和实务界更多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进行对比,认为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较为契合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34]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明确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而相应的相互保险组织则是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一些学者也注意到在资金筹集、管理、政府监管等方面,相互保险与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有很大的不同,[32]44有学者更是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与国外如德国Friendsurance相互保险模式进行了比较,发现在经营性质、风险转移、风险控制、营利模式等众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35]由于缺乏稳定的、可持续的模式,网络互助计划平台往往会进行多种尝试,如一些平台成立公益基金会,但该基金会由于治理结构、宣传等问题先后被有关部门约谈,一些平台公司还被列为非法经营互联网车险的典型。[1]16

四、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创新维度

(一)制度保障机制创新

理论界指出,如果没有官方对此理念的认可和倡导,社会创新的制度供给有效性和政策支持的系统性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改进制度是社会创新的关键。[36]前文已述及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具有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特征,应当纳入普惠金融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普惠金融视为我国多层次金融发展体系的重要一环,明确提出我国要发展普惠金融制度,丰富相关产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接受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界定为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我国发展普惠金融制度的目标就是以可负担的成本,改变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无法享受到现有金融服务的境况,让更多的群体在我国金融事业发展中获得支持。2007年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开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探索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金融、行为监管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在十多年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制度经验,都可以在网络大病互助发展中加以借鉴。应当梳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主要风险和运作模式,将其规范为特殊类型互助产品,并依托当前相对成熟的网络互助平台展开试点,筹备建立网络大病互助社(或类似名称组织),以探索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形式,进而规范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实施主体,确保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的属性。

(二)目标约束机制创新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为生活和发展单纯依赖收入支持系统的群体提供了资产支持,这种支持有利于生活和发展单纯依赖收入支持系统的群体避免因病致贫,有利于整体社会发展。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所具备的社会功能是网络大病互助能够得以存在和继续创新的基础,保障社会功能、实现社会互助目的应当在网络大病互助创新中处于优先地位。因此,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必须具有合法且符合社会需求的互助目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应当具有为普通群众提供金融支持并支持扶贫事业、助力社会建设的社会目的。因此,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首先应依据社会目的来明确网络大病互助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大病互助决策机构、运营方和平台必须严格按照网络大病互助目的和范围来处理互助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应借鉴英国慈善法关于信托目的“近似原则”适用的规定,强化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目的监测机制,履行社会目的强制监督程序,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法院具有进行目的改变强制检测并决定适用“近似原则”的权力,避免目的偏离尤其是防范洗钱等风险。

(三)技术支持机制创新

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成员来自网络社群,现代信息工具能够提供更便捷的信息共享、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工具,这是网络大病互助与传统互助、保险的最大区别。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协议,[37]协议约定了触发条款,不需要人为干预。会员表示赞同协议内容,通过在智能合约中约定不可单方面随意更改的条款、议事规则、互助公积金、会员权益保护等内容。网络大病互助内部应不断完善社员资格、共益权、自益权等社员权利体系和治理结构,同时借鉴美国相互保险的会员决策委员会、代理人、会员权益保护、最小资本公积金等制度设计,[22]56借助区块链技术逐步健全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会员构成的决策机构,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运营方定位为网络大病互助服务提供商,并明确其权责义务。同时,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完善平台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完善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而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诚信维护规则是网络大病互助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应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平台对会员尤其是求助主体资料的审核技术,明确规定求助人所提供信息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失信和违规的个人将被剥夺互助会员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从而维护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良性运转的社会信任基础。

(四)模式持续机制创新

社会创新领域提倡一种包容性商业模式,该模式“让经济金字塔底部的人们以生产者、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甚至创新者的身份参与到价值链创造的过程中,从而扩大他们的机会并改善生计”。[38]包容性商业模式让经济金字塔底部人群融入经济活动中,在改善自身境遇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同时创造社会和经济价值。社会目的优先型金融创新,可以借鉴包容性商业模式。实际上,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的参与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经济金字塔的底部。借鉴包容性商业模式,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可以形成更为成熟的商业模式: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纳入普惠金融制度,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和可信度,解决其身份和发展空间问题,网络大病互助计划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佣金、服务费等途径获取利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可以增强生活和发展单纯依赖收入支持系统的群体的支付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进而为其提供一个低成本的资产。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在当前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同样也已经成为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这种社会目的优先型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的动力,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采用为智能合约的实现、互助成员内部治理、互助计划透明公开运行等提供了充分便利。因此,需要在技术条件下,不断完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运行规则,使得网络互助计划真正为生活和发展单纯依赖收入支持系统的群体防范生活和发展风险提供资产支持,在不断满足相关群体需求的同时实现运营主体的商业利益,形成各主体良性交互关系,[39]助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和社会事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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