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破解股东行权困境
2020-08-04王彬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0年4期
王彬

基于案例分析公司股权问题
(一)机制不健全制约股东维权。
案例一:甲、乙、丙三人经友好协商,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三人各出资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由管理团队持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大投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后,甲乙及管理团队按约定实缴注册资本,丙一直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运营过程中,虽然丙未实缴出资,但仍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责任。一年后,鉴于丙方的现状,甲乙及管理团队多方催缴无果,提出让丙方退出公司,由丁方接手。丙方不同意,后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再出具任何手续,致使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鉴于《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致使公司无法更换股东。无奈之下,甲乙及管理层将丙方诉之法院,请求司法解决。
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公司成立之初,管理层为了防止一股独大,往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在实际运营中,在认缴制基础上注册的公司,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未到位股东的责任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是用理想化的状态进行了简单的约定,致使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们无法行使权力。
(二)股权比例的表面合理隐藏关联交易等运营困境。
案例二:A、B、C三家法人友好协商,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A持股35%、B持股33.5%、C持股31.5%。《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大投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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