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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2020-08-04魏佳卿

海南金融 2020年6期

魏佳卿

摘   要:对赌协议是初创企业获得VC融资的重要方式,其股债融合特点决定了其履行牵涉VC与公司债权人、VC与其他股东这两对利益冲突关系,我国现行法在协调这两对利益冲突关系上存有不足,有倾斜保护债权人而忽略保护VC权益的倾向。我国优先股与对赌协议具有权利安排上的一致性,可借鉴美国限制回赎优先股之资金的来源与形式,明确董事对优先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做法以平衡债权人、VC与其他股东三方的权益,避免不合理地阻碍初创企业获得VC融资,但移植域外经验时应注意与本土法律制度相协调。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债融合;中美比较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06.007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06-0037-08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大量初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处于成长期的初创企业往往有旺盛的资金需求,然而在我国市场环境下,由于所有制歧视与规模歧视的存在,加之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严苛性,初创企业获得信贷资本或以上市方式融资具有较大障碍,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为VC)几近成为初创企业融资的最后方式,而对赌协议是VC在投资初创企业时运用频率极高的投资工具。《会议纪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但为对赌协议之履行设置了障碍,包括股份回购义务之履行受制于“资本维持原则”、现金补偿义务之履行需满足“利润分配”要件。本文拟对前述履行障碍的合理性做出评析,旨在通过考察履行对赌协议之的法定障碍的适当性以及修正建议的提出,为VC以正当方式实现因對赌协议享有的权利提供便利,减轻VC对对赌协议履行法律风险的担忧,最终便利初创企业及时获得VC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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