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
2020-08-03熊畅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面对我国日益频发的环境违法事件,罚款制度在执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行的罚款制度仍面临罚款数额低、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反思当前立法与执法模式上,对现行环境处罚体制有所创新以日臻完善。
【关键词】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监管 自由裁量
一、前言
有学者将我国的环境违法与行政处罚形象的概括为“守法不如违法,小违法不如大违法,”[1]这一语揭示了我国在对于环境执法中行政处罚存在的困难与瓶颈。通过对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现状的研究,环境行政处罚罚金的实施效果正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当中,一方面由于罚款金额偏低不能完全实现惩罚和震慑环境污染的行为,同时又由于执法机关在环境处罚上有较大裁量权和罚金幅度很大,很容易出现一刀切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污染罚款现实困境
(一) 法律确定的罚款数额较低
任何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活动时都会对企业的投入成本和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考虑,并且如何控制最小的成本进而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所有理性的经济人都希望追求的目标。企业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众多环节中都离不开自然环境这一载体,在“成本—收益”理念的支撑之下,企业一旦将经济绩效与环境保护这二者间的平衡打破,就会实施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此,有极少数的企业会自觉主动地为这种环境违法行为买单。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之一,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特别拨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事故应急处理,其破坏之大、影响之广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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