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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

2020-08-03沈靖捷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探究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是为了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模式,也为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通过查找参考文献及相关立法,先对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涵义、特性及地位进行分析从而来构想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的设立模式。最后根据我国当前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设立的现状以及结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得出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是最为可行的结论。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主体 宪法委员会模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1],而研究合宪性审查主体则能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使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良好地运行下去,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兼顾追求人权保障。国内通说观点是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但采用何种模式设立一直未有定论,大部分学者主张在我国设立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委员会,但也有不少学者发表观点认为应该设立一个平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本文试着从不同国家审查主体基于不同的设立模式而有所偏重地追求不同价值目标这一思路,去探究设立何种合宪性审查主体最能贴近国情,从而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公民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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