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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2020-08-03尹帮武

大经贸 2020年3期

尹帮武

【摘 要】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不作为情形,其构成不仅需要具备行政不作为的共同构成要件,更要考量行政主体有无履行现实可能性——有责性要件,该要件的判断也异常复杂,明确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利于丰富行政不作为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任何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某种具体行政不作为的特定构成要件,才能成立行政不作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成立行政不作为,只能以具体的构成要件为法律标准。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也就是说,共同要件寓于具体要件之中,通过具体要件而存在;共同要件只能大致的包括具体要件,而不能完全替代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比共同要件丰富,但具体要件不可能都是共同要件。行政不作为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根据,但对认定具体行政不作为又起到了重要作用。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立行政不作为;不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符合具体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行政不作为。[1]同时,因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不可能对每个具体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因此,本文仅对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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