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常家事代理权
2020-08-03张宁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日常家事代理权有着很长的历史。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引入我国的婚姻法是可行的。现阶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与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内容,因而我国的法律可以进行适当扩充,丰富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 行使限制
一. 汤小华诉徐美军离婚纠纷案
在本案中,被告徐美军与金玉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离婚,儿子随金玉华生活。2008年1月24日,金玉华与原告汤小华在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登记结婚。2009年8月11日,被告徐美军出具借条,向原告汤小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为2分,后原告汤小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借款100万元汇入被告徐美军个人账户。2012年3月13日前,金玉华出具证明截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徐美军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汤小华及其本人的借款利息共计50万元。原告汤小华起诉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徐美军于2012年3月13日汇入金玉华账户款项110万元,用于归还欠原告汤小华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10万元。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法院认为:原告汤小华与金玉华享有共同债权,双方对该共同债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根据案件事实,徐美军已经偿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6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徐美军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汤小华剩余借款利息2万元。汤小华不服,提起上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