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性犯罪受害者的弱者保护
2020-08-03何欢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被视为男性对女性的强迫性性行为,女性视为生理上的弱者而对其在强奸罪中作为唯一的受害者加以保护。这种一种社会构建的性别二分,社会文化为性侵害受害者寻求正义增加了阻碍,忽略了这些受害者“境遇上的弱者”的处境。社会以“羞耻”为名,为对性犯罪受害者进行持续性伤害,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而法律应当破除这种观念的影响,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推进性别平等。
【关键词】 弱者保护 性侵害 刑法
引 言
#METOO运动从美国开始,席卷全球,引起更多人对性侵害行为关注。许多性犯罪的受害者,选择为自己的遭遇寻求公正,而这些受害者多为女性。当大众在将目光集中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时,会对男性受害者群里造成更大的社会压力,导致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我国,强奸罪的对受害者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妇女,而未将男性和跨性别者纳入。学界关于推进强奸罪定义呼声已经屡见不鲜,学者们往往从保护性自由权的角度,呼吁男性和女性具有相同的权利。本文认为,只将女性作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加以保护,以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为名,有将贞操文化与性侵害犯罪相联结之嫌疑。此外,从弱者保护的角度上,认为男性受害者,跨性别者由于文化的社会建构,在性侵害中同样属于境遇上的弱者,并探讨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一、性侵害类犯罪的困境
(一)消失的受害者
尽管相较过去的几百年,人们对于性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但是,许多的性侵害受害者仍旧选择在受到伤害之后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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