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0-08-03于婷婷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在当今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这类新兴产业中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行为,竞争法在规制相关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为寻求网络直播市场中的竞争秩序以及保护该类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权益,应研究并完善出更适应当今探索出更为完善的法律路径来规制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违反商业道德条。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属于违反商业道德,但在发条应用中会先考虑其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具体条款,在无具体条款的情况下才选择兜底条款,也就是一般条款。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使用一般条款又分为两类:一是平台盗播或者未经视频作者许可转播他人节目;二是竞争对手“挖主播”的行为。
第二种类型为混淆行为,是指本平台的直播内容故意与其他平台相同或相似,以至于使人误解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其为同一平台。其混淆行为的经典案例为上海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以下简称“耀宇诉斗鱼案”) 中,斗鱼直播平台未经耀宇许可转播其独家的直播内容,并在其转播页面使用了耀宇公司的“火猫 TV,MarsTV”的标识。此行为致使观众误以为双方存在关联而产生误解。[1]
第三种类型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耀宇诉斗鱼案”中,其未经许可转播的行为也可被定义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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