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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犯罪认定标准的法理分析

2020-08-03刘艳雨刘振竚

大经贸 2020年3期

刘艳雨 刘振竚

【摘 要】 对近年来屡次引起社会争议的一系列非法持枪案件,从部门法的角度分析司法审判所带来的“不公”难以改变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本文将从分析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及其内容的法理角度具体分析此类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以期解决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

【关键词】 枪支 标准认定 部门规章

以“天津大妈案”为典型的非法持枪犯罪案件所引起的社会关注随着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而告一段落。《批复》强调对涉枪类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各种情节,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实质上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1]。这对于“天津大妈案”等案件的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该批复的内在逻辑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特定罪名下的适用的具体化、完善化,是通过细化定罪标准来规范有关罪名的认定,或者说“提高犯罪门槛”。但这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涉枪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即: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枪罪的入罪标准到底是什么?在笔者看来,想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刑法、法律本身出发,溯本才能清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前提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目前有效的枪支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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