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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模式下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0-08-03冯航

时代金融 2020年17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冯航

摘要:事物总是一个矛盾体。顺风车在给普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滴滴出行对于其平台内的顺风车的管理具有责任,分析滴滴出行平台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对于明晰滴滴平台责任、保护乘车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滴滴出行平台

一、滴滴出行平台的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处境,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侵害乘客难以找到适格的诉讼主体。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下,若滴滴出行平台被视为居间人(也有学者认为滴滴平台是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则承运合同关系是在乘客和司机之间成立。在这种模式下,私家车为节约出行成本在网络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寻求合乘者,由搭乘者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费用,平台进行监管,并收取部分利润提成。滴滴出行平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与其所收取居间费所占比例相等甚至略高于这个比例。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出行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乘客如实报告,若谎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滴滴出行平台不但不能获取报酬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出行平台应该有如实报告义务,但想要如实报告,就要求平台谨慎审查顺风车车辆和车主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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