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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思考:如何让民事检察成为“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

2020-08-03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2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早已规定,但真正成为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始于20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的“提起抗诉”制度,并自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之后迈上了新台阶。

然而,十余年来,以“提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为主要标志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

应当说,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非常必要和特别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上级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赋予当事人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可为什么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离实现国家法律设定“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的立法目的还有很大的差距?看来,有必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剖析,追根溯源反思和研究该项制度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瓶颈”,以此推动有关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对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提起抗诉,能实现“三统一”吗?

据报道,曾因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齐某奸淫幼女案经最高法院再审后由原判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无期徒刑,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由于此案针对的是“下级法院的判决”,所以无论是在再审法庭上还是在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时,“控辩审三方”的意见都进一步为高度的一致!特别是在确认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和“应当改判”的关键问题上达成了高度的共识,顺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所以这类成功的典型案例无论怎么宣传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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