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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进:民事检察如何“长上牙齿”?

2020-08-03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议监督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汇报了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努力做强民事检察”的工作情况:受理142203 件,同比上升23.9%。提出民事抗诉5103 件,同比上升29.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972 件,同比上升95.1%。资料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于1982年、1991年、2007年、2012年、2017制定和修正民事诉讼法。

与此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抽象到原则、从单一(抗诉)到复合(抗诉、检察建议)、从默默无语到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不仅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步,更是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同行!

依法治国进入了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1982:民事检察监督“宣言式”条款亮相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中国法制重建和发展的春天源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此次会议确定并提出了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春天到来。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其主要成果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为之后即将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奠定了文本基础。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这部法律虽然是“试行”,但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有关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不论在框架结构还是在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方面,都为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反映了人们在特定发展阶段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认知,主要体现在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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