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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法理念变革与规制创新策略

2020-07-28许金道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9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变革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经济法理念 变革 规制创新

作者简介:许金道,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07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推广进步,我们已经逐渐走入了大数据时代。当今时代对于各行各业都提出了更具有挑战性的发展要求,其中也包括经济法,当今时代要求经济法也要进行创新发展。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原则、保护范围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相关的理念和规制都需要调整。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要求,所以相关工作者应该对其加以重视。

一、经济法理念的构成和特征

经济法体系,具备独特的利益观、公平观以及理性观,其主要体现就是社会本位和人本主义。在社会推进的过程中,经济法具备较强的管理性和约束性,能够帮助人们在观点批判的形势下接受理论指导,将其理论价值提升到较高的层面上。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和社会法律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有效运用,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客观环境下进行经济理性发展,保证市场运行维持有序,综合分析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和价格行为,避免政府干预协调产生的偏差,因为政府部门市场协调并不是万能的。经济法能够令政治和社会进行融合,政府国家和市民社会能够相互融合,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求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能够在严格的技术条件下进行融合,实现互相依存的状态。经济法对于政治和社会进行了有效促进,同时能够科学调整市场结构和法律领域,真正实现人本主义,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促进区域内经济增长和人类发展。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经济法挑战

(一) 创业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也在发展完善,在物理空间之外,现如今延伸出了无限的电子空间,虽然是虚拟网络空间,但是二者彼此交融发展,也形成了扩展式的社会生态。面对当前全新的发展领域,市场主体出现了很多的新模式和业态,数字技术将企业家们从物理存在的领域中引入了光纤建立的虚拟世界中,建设崭新的虚拟王国。但是与此同时,创业对于政府提出了权威方面的挑战,监管部门必须同步更新,创业自由的边界和尺度较以往更加模糊无法辨别,所以新时代经济法面临着巨大的创业方面的挑战。

(二)社会挑战

当前时代,大数据的运用,机器学习的加深,各项技术的发展都会帮助社会预测需求和存在问题,同时还能够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令政府决策的有效性和预见性都能够得到提升,真正实现政府治理精准化。但是事实上,虽然预测风险的技术提升了,与此同时风险的特性也会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确定,尤其是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更是带来了更多不可估量的风险,一项微小的疏漏问题,就可能诱发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极端分子、犯罪分子也更容易造成大事故,经济法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挑战。

(三)发展挑战

大数据时代强调数据和智能化,为人们提供更具有个性化的精准优质服务,但是同样的,人们的个人信息也会变成商家的经营数据,自己的决策被算法取缔。虽然所有的数据都是我们自己产生的,但是数据的所有权却并不是我们的。数据大幅度产生甚至会造成数据歧视、垄断和鸿沟,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就是因此产生的不良现象。所以,大数据时代虽然能够实现共享经济发展,同时,数据垄断和歧视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消费者权益受到了影响,这时大数据时代经济法面临着的时代挑战。

(四)多元挑战

政府治理和政府管理的概念不同,其核心就是是否应用了行政手段,但是同时也和经济法规制相关。政府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同时也包括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主体是多元的。大数据时代需要利用先进的数据技术对公众行为进行分析,提升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合作,将政府权威治理转变成民主治理,从行政规制变成法律规制。数据的商业化和算法优化都会令人们的隐私和安全受到威胁,同样威胁着人们的根本经济利益,自主选择能力也会受到不良影响。针对此问题,政府必须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大数据为多元治理提出了挑战。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经济法理念变革

(一)市场赋权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智能计算机能夠处理海量的数据,为政府提供了革命性的工具,这就造成了政府管理和自由市场管理之间的意识形态区分模糊。人类文明想要实现具有竞争力的发展进化,必须尊重个体的情感追求,能够让所有的个体都自发参与。计划经济能够在全新的市场发展中重新焕发第二春,其实质不是科学计算或数据管理,而是权力经济,通过国家进行经济组织和资源调配。所以,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融合技术能够建立起计划经济,但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理念是相悖的。大数据时代是为了改变集中化的时代,广告促销、定价方法、分销体系、产品服务能够从集中的运营中剥离出来,形成去中心化的运营,社会更加平等和人性化,每个公众都能知情参与其中。

(二) 共治共享

互联网时代将共享经济带入了我们的生活,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等已经分布在全国各地。所以当前的市场发展正在从独享转变成共享,这为政府治理方面带来了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动力,但是也可能会造成信息犯罪的增加,加重道德危机。尤其是依据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的买卖平台,更需要保证开放性,为创新协作提供机遇。所以,经济法需要在法治精神基础上建立共治共享理念,通过市场自主化治理和国家干预、公众参与消除数据歧视、垄断、鸿沟,令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分享数据,政府也能实现数据公开,真正实现数据信息公平自由。

(三) 风险控制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促进全新的智能产品的出现,移动支付、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等技术正在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也在发生改变。虽然新的智能产品帮助人们的生活更加高效、舒适、多样化,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社会风险,而且是风险性较高的类型。虽然新技术的出现不可避免会带来新的风险,但是真正的挑战仍然是在新的风险环境中如何规避风险,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在新的风险条件下,经济法调整需要保证规避风险保证社会安全。这就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加入风险控制理念,创造法治化的公共政策机制,平衡机会和风险。

(四) 平衡发展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造成很多的价值理念出现了变革,甚至出现了倾覆。以往的个性化发展要求人们注意自己的观念,听自己的心声,但是现在的大数据化却要求人们注意算法的计算结果,反而忽视了人们内心的声音。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的算法建模,能够为人们带来福祉同时推动社会进步,但是与此同时,也会造成新的社会裂痕,价值、权力、财富阶层分化更加明显,也就是说,随着算法发展下去,可能会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财富和权力会集中在少数能够控制算法的人手里,最终造成社会政治不平等。同时,大数据对于整个国家的层面也会促进其权力发展,无处不在的算法开始对整个国家进行无处不在的监视,社会自由权利遭到损坏。上述问题都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公正平衡,政府权利不平衡,所以,当前时代人工技术、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建立平衡理念,探索平衡发展方式,经济法需要建立平衡发展的理念,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法治保障。

四、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经济法规制模式创新

(一) 经营自由和赋权创新的新模式

我国从2013年开始,已经逐渐进行从事前审批转变成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正在推进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释放市场活力,保证市场公平。十三大指出,我国的创新创业格局应当实现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大中小企业融合创新。上述行政改革都是对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挑战的积极应对,希望能够对市场赋权扩大、经营自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行支持。所以,想要顺应当前时代政府监管改革和经济法新理念的贯彻,就需要结合政府监管平台设计理念和服务实践之间的缝隙、平台功能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目标距离、政府内部外部数据共享程度水平较低等问题,探索能够切实保障赋权创新和经营自由的经济法规制新模式,营造宽松、自由、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 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新模式

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面对着的创业自由和法律规制、社会责任、多元治理、包容发展等挑战,其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监管没有跟上分享经济发展的共治共享要求。经济法的新理念包括平衡发展、风险控制、共治共享等也在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共治共享精神。所以,当前时代政府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需要其他自治主体共同开发数据背后的价值,面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非常高的时代,推动合作治理发展。所以,当前时代背景下合作制的组织会逐渐取代以往的官僚制组织,需要社会方面承担以往没有的单独功能,令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结合共同进行市场监督,尤其是在全新的治理机制下,彻底取代以往的政府主导单方面的设计和规制,为民间自律生产提供足够的空间成长,令国家硬法和民间软法共同发展进步。总的来说,一方面,在数据驱动的决策思维下,政府一定不能独享数据,需要在不危害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可视化、透明化增强,制定合适的监管规则和治理规则,规则需要保证多元社会主体一起协商治理;另一方面,鼓励网络平台、商业主体、数据公司、消费者进行自主治理,利用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进行行业规范制定,建立多元化的自主治理机制。另外,还需要尽可能消除数据方面的垄断和鸿沟,避免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平衡数字平台的效益和风险,创造协作式创新规制。

(三) 经济智能化治理的法治新模式

当前时代我国的科技和产业都在发展变革,很多国家也都在适应新形态和趋势发展制定数字经济和智慧国家建设的相关张略,同时我国的十九大也对网络强国、智慧社会、数字中国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进步,人工智能的实现将人和人之间的距离拉近,合作和任务对接更加精准。按照经济智能化治理需求进行政府治理模式塑造,不再妄加利用行政权力,而是实现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责任化,克服市场失灵的风险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应当加强理念变革和规制创新,積极探索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维护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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