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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2020-07-27谭素静

博鳌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试用期经济发展

谭素静

内容摘要 文章详细阐述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以及对其法律保护的建议,同时论证了加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 试用期 劳动者 权益保护 经济发展

1 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利益平衡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支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相互冲突、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关系和谐则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紧张则经济发展停滞、暂缓。由于各种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多重原因,侵犯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劳动者是一种权益损害,对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影响与妨碍。作为劳动者,应该多学习了解并掌握相关试用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劳动法律精神,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基本权益,维护企业自身形象与信誉。

2 试用期概述

2.1 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规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员工为了进行双向考察而约定的缓冲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1]。

2.2 试用期的作用

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所以,法律规定了这个“试用期”,就是让双方能有个磨合期,使双方都能找到合适自己的岗位和人选,从而保障最终确立的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牢固稳定。

3 试用期内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3.1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备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用工关系方面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够周密、前瞻性不足等问题。例如,关于“录用条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试用期的工资没有明确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导致近些年劳动纠纷一直处于常发态势。

3.2 勞动者维权意识缺乏,劳资双方地位不平衡

法律允许企业在营业执照范围内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允许其拥有用工自主权,当然,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什么人、用多少人、用多长时间、用在什么岗位、支付多少工资等方面的权利[3]。也正因如此,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社会层次的认知偏差使劳动者多数忍气吞声,再加之有些劳动者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导致双方地位愈加失衡。

3.3 用人单位坚持“利益最大化”而故意违法

部分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为取得利益最大化,会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工成本,而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正好是企业实现“开源节流”的捷径。在这种利益驱使下,部分企业常常铤而走险,徘徊在法律的边缘,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3.4 劳动者维权效率低下,维权成本过高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处理机制[4]存在一些问题,如解决模式流程冗长烦琐,解决效率低下,劳动者维权耗财、耗力、耗时,维权成本过高,战线拉得过长,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从而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这也势必会助长某些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4 关于加强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试用期劳动法律制度

4.1.1 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标准

关于录用条件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为此,法律条文应明确规定录用条件及标准,并将录用条件纳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较大程度防范后续的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

4.1.2 约束用人单位的“公司规定”

关于所谓的“公司约定”,其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性。为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加上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来确定用人单位不同岗位的试用期期限,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地在现行法律允许下随意约定试用期期限[5]。

4.2 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在法律惩治力度层面,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除给予行政处罚之外,涉及触犯刑法的,亦应进行刑事处罚;在劳动监察部门层面,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增加劳动监察人员的编制,增加执法主动性;在企业内部劳动监察层面,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用工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核。

4.3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在社会层面,加强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宣传;在企业层面,尤其是对企业高职、高管人员,可定期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层面,应多自主学习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在学校层面,尤其针对应届毕业生,各大院校应开设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题讲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典型案例融入其中;在社区、村委会层面,应为刚入职的青年及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辅导及普法教育宣传服务。

4.4 进一步增加劳方维权途径

第一,应简化程序,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适当改革和完善,取消“仲裁前置”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可以选择“或裁或审”的程序。第二,创造捷径,少走弯路。例如,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总之,尽量使劳动者少走弯路,这样既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5 试用期劳动保护对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开端,起到平衡稳固劳动关系的作用,加强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立法与修法的过程中,我们更应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权益的平衡,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滥用”行为[6]。只有维护好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才能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才能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稳定作出贡献。

市场经济离不开每一位劳动者的努力与奋斗,他们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每一份经济利润的背后都离不开劳资双方的共同协作,实现劳资平衡可以让社会经济和谐而又稳固地前进,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波.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2]成思思.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J].学理论,2012(35):142-143.

[3]柯新华.就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谢增毅.劳动法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5]郭晨,尹俊.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权利保护[J].中国市场,2012(11):73-76.

[6]樊志佼.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35):28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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