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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构关于限制数据主体权利的新动向

2020-07-23吴悦舒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 要】 为保护欧盟成员国国民的个人数据,欧盟通过了数项法规,为个人数据数据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框架。与此同时,欧盟也意识到在维护国家安全等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个人的数据保护权利加以限制,以实现个人保护与国家社会利益保护间的平衡。2020年3月,欧洲数据保护主管发布了 《关于第2018/1725号条例第25条以及限制数据主体权利的内部规则的指南》,该指南对2018年发布的《关于在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办事处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自然人的保护以及这些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EC)第 45/2001 号条例和(EC)第 1247/2002 号决定的条例》(下文简称“第2018/1725 号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进行完善,对如何拟定和执行内部规则以限制数据主体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供了相关范本。

【关键词】 欧洲数据保护主管 个人数据保护 必要性

比例性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个人数据保护是欧盟赋予成员国公民的的一项基本权利。《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8条规定了数据的查询权和更正权,第45/2001号法规(《关于在社区机构和团体处理个人数据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方面对个人保护的条例》)规定了数据主体的反对权和删除权。为了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2016年 4 月 14 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条例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则。2018年11 月 21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了第2018/1725 号条例[1],规制了欧盟机构、机关、办公室和办事处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自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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