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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研究

2020-07-23刘绚羽

商情 2020年29期
关键词:票据

刘绚羽

【摘要】票据在现代交易市场上产生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作为现金支付交易的替代工具能够克服货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易支付障碍从而使商事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为了保护持票人持有票据的权利从而使票据在交易市场上的适用范围扩大得以促进流通,票据法特别注重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目的也基于此。本文通過对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述以及我国现有的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关键词】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人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及存在价值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利益偿还请求权存在和价值意义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票据自身的时效制度的存在有其自身发挥价值的意义,既然票据时效制度存在作用,持票人就应该考虑到其所有的时间风险,如果再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对持票人进行救济,就降低了时效制度的存在价值。票据实现其价值的重要功能在于流通,应该强调的是流通的高效和迅捷。其次,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遭到拒绝时,应该制作权利保全证书,如果缺乏必要的保全证明和手续则票据权利灭失,若此时再赋予持票入该项请求权,这将纵容持票人无视票据法对形式要件的严格规定,不利于保障票据安全流通。具体到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而言,当持票人欠缺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时,其丧失的只是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而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其仍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享有票据权利。既然票据权利没有丧失,就应首先行使票据权利,而无从产生利益偿还请求权。最后,根据过错和损失相对应的原则,持票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票据权利的保全丧失应该承担这种过错责任,法律对此进行救济不利于票据制度的发展与运行。

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在持票人的权利因期满或手续不足而灭失的情形下赋予其该项请求权,持票人便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直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偿还其权益,一次性地了结全部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纠纷,免去所有票据权利人依据票据基础关系向自己的直接前手主张应得权益的繁杂手续。避免争议不断、诉讼不止等问题,降低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提高了商事交易的效率,有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票据法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实现了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第二次平衡,这充分体现了票据法注重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首先是当事人合格,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请求人是票据权利丧失的善意的付出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仅仅包括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还包括因为追索而清偿票款取的票据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为前提并且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法定原因丧失。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一般是出票人和承兑人,请求权人只能向义务人请求返还利益。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形式前提原因是票据权利的丧失,无效票据不会产生票据权利失效的后果,所以这就要求票据权利必须曾经有效。首先,票据权利需要其本身合法有效,因为票据是有价证券和设权证券,票据与权利合二为一,因此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是指票据本身合法有效,这仅仅是指的是票据符合形式要件,并不要求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实质关系合法有效。其次要求票据权利人合法地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法保护的持票人的利益指的是善意的持票人并非以非法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最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丧失的原因仅仅指的是因为时效或手续欠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适用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因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其行使是否需要出示票据以及票据丧失后原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需要出示法院的除权判决的问题有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票据权利丧失后的票据应该被认为是利益偿还请求权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行使应该与禁止背书票据类似,仍需持有该票据,并且因为票据此时是有价证券的性质,在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生的有效期间内丧失有被善意取得可能性。利益偿还请求权义务人有确定避免二次清偿的必要,因此权利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应以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为必要。否定说则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法律基于衡平原则规定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权利,故与票据权利有别,失效之票据仅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证据,不必将权利之行使与证据的持有合二为一。

(二)两个返还义务人的情况

当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为两个以上的主体时,义务人之间的责任方式是什么责任?支持连带责任的观点认为如果义务人分别承担责任则要持票人分别向他们行使权利,持票人并不了解之间的内部关系,所以义务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不利于持票人主张权利,同时也会增加权利行使的成本。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有违票据法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初衷,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持票人的原因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的最后补救机会。义务人往往并没有过错所以行使权利的成本应该由持票人承担,偿还义务人也应该以自己的受益为限承担按份责任,义务人没有在其获益范围之外替别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如果让义务人承担显然对无过错的义务人不公,所以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为以其获益为限的按份之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抗辩

在票据法中义务人也享有通过抗辩的方式免除义务,这种抗辩分为两种,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存在事由进行抗辩,所以它是可以向所有人主张的效力较强的抗辩。对人抗辩则是因票据义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而发生的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的效力较弱的抗辩。

参考文献:

[1]董翠香.票据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黎巍.票据时效问题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7.

[3]徐晓.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J].法商研究,2015.

[4]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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