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下自动驾驶事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设计与实现
2020-07-21沈雨岑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沈雨岑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因具有减少事故、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等优势而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为抢占科技话语权与技术制高点,美德等发达国家已先行一步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立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作为后起之秀的中国虽自2017年以来开始重点关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并先后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份文件。但是,细梳以上规定,发现其或因属于技术标准而无力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分配予以规制,或因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力度。概言之,我国立法尚未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度回应。
然而,任何法律责任的实现均以责任主体的存在和确定为前提,以归责原则的实现为依据。因此,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需主要解决的是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1]。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汽车的运行完全由系统掌控,驾驶员并无任何干预汽车运行的空间。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也因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难性而无法成为责任主体。加之自动驾驶汽车目前仍属于“物”的范畴,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成为责任主体,一度导致了自动驾驶事故责任主体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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