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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收养法的差异化与趋同化溯源

2020-07-21蒋新苗

时代法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儿童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一、中国与瑞士收养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在中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单行的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实践的需要对该法作了修正。此外,民政部在1992年4月1日颁布了《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6年对该规定作了修订,1999年又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并更名为《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由民政部在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9年也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并更名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并由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施。考虑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特殊性,民政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由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施。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据上述三大登记办法又专门制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并在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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