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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020-07-18崔丹丹

今日财富 2020年21期
关键词:优先权捐献者器官

崔丹丹

器官捐献供体不足成为制约器官捐献的瓶颈,这不仅仅是我国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世界性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得到的结论,分析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完善我国器官捐献激励制度,但是经济模型是从一种理想化的角度建立的,计算出来的结果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对我国器官捐献激励机制提出建议。

一、引言

人体器官捐献一般可分为遗体捐献与活体捐献,器官捐献的定义为:自然人在死亡前按照自己意愿表示在死亡后,其执行人有权利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疗事业的行为,以及自然人在生命结束前没有明确是否进行捐献,在其死亡后,可以按照其直系亲属的意愿将全部或部分的遗体无偿捐赠给医疗事业的行为。

据2019年3月28日0时的统计数据,我国有不到120万人自愿正式报名注册,实际共完成捐献超出2万例,不到7万即将死亡患者得以延续生命。虽然我国报名登记的捐献志愿者数量逐渐增加,但是供需矛盾依旧激烈。虽然我国人口基数大,但依然面临供体器官不足和器官供需比例严重失衡等困境 。2015年1月1日,我国法律开始明确规定死刑犯人的身体器官不能再随便应用于相关医疗卫生活动,所以医疗卫生事业的相关活动只能依靠公民的捐赠。

我国器官捐献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正式的器官捐献法律,地方法规实施力度不够。其次,器官捐献的流程复杂,捐献过程过于繁琐,需要对器官捐献流程进行再造。器官捐献的激励和善后制度同样需要完善,激励的内容要顺时变化,要根据人群的需要适时调整,而本论文着重分析研究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

二、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内容

为提高器官捐献率,各国采取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具体包括:财政激励、改变默认规则、改变器官分配机制等。人体器官的捐赠者以及同意捐赠的家属在做出捐献决定的那一刻,是出于高度的道德感和对生命的尊重、生命价值的延续作出的捐赠决定,此种高尚的举动理应是受到相应褒奖的。目前,各国人体器官捐献补偿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精神方面。如:颁发荣誉证书、对高尚行为进行宣传报道等。其次,物质方面。一般物质奖励包括:适当的现金补偿,减少或免除丧葬费,减免捐献者的医疗费用。最后,权利方面。主要是指优先分配权,即捐献者本人或近亲属需要器官移植时,享受等待移植器官时的优先权。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自愿捐献者要自主承担器官捐献过程所花费的一切费用,没有规定相应的减免措施和激励机制,一切费用和后果应由捐献者承担。移植条例更没有涉及捐献人及其近亲属享有器官优先分配的规定。但是由原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出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相关激励的规定,捐献者捐献后理应获得荣誉证书,器官捐献人可以通过这些法规获得精神补偿。综上所述,我国立法对器官捐献人的补偿仅仅局限于精神补偿,对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和权利补偿尚未立法,而且受益对象只限于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并未涉及移植医院、社会组织等法人。

三、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上分析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其目的是提高我国的器官捐献率。器官捐献会消耗一部分经济成本,器官捐献流程中有两个环节是人道主义慰问和捐献者缅怀纪念,现阶段人道主义慰问的资金的主要来源中心是宣传筹资部。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加上器官运输和移植费用、监管成本等项的总和,构成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总成本。

围绕着捐献同意的两种制度,Abadie and Gay构建了两种捐献规则即“推定同意”默认和“推定不同意”默认规则下,个体决定是否捐献与庭决定是否同意个体捐献的模型,通过分析显示推定同意默认规则有利于缓解家庭成员与拟捐赠人在捐赠意愿表达上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更容易取得家庭成员的支持而提高捐赠率。叶德珠则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信息不对称不足以解释捐赠意愿与实际捐赠率之间巨大差异所表现出来的典型的时间不一致特征,他构建了一个双曲线贴现模型,运用经济学不一致时间偏好理论对推定同意默认规则的作用发挥机制进行了经济学的解释。Rithalia通过比较某一国家采用默认同意制度前后器官捐献率的差别,以及对采取默认同意制的国家与没有采用默认同意制的国家的器官捐献率进行比较,比较数据说明默认同意制提高了器官捐献率。换而言之潜在捐献者家属的态度是提高器官捐献率的关键。

新加坡和以色列除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增加了优先权分配机制,即公民事先登记注册愿意捐献器官,在他们自身也需要器官移植时,可以使他们等待在器官移植时优先获得器官移植的权利。Kessler and Roth通过一系列实验发现,这种优先分配权明显提高了器官捐献登记注册率。

总之,捐献同意规则的推行、优先分配权的实施以及其他物质精神手段的實施能够提高器官捐献率,缓和器官捐献激烈的供需矛盾。但是实际上各个国家的国情文化氛围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完善我国器官捐献激励机制

我国现在大部分的激励以物质激励为主,主要包括减免丧葬费和医疗费用,而涉及到的精神激励较少,尤其要完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立法工作,虽然现在我国各个地方性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但是缺乏统一完善的立法,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统一立法。在器官移植优先权方面,天津等地已经试行,但是由于相应宣传工作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效果不是很明显,没有在全国扩展,建议应该增加并完善亲属获得器官移植优先权制度,对该项制度的增加扩大宣传,被民众了解,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子女、亲属等对器官捐献的阻挠。“推定同意”将器官捐献设置为默认,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众的自由选择权,但是事实经验表明“推定同意”制确实提高了民众的器官捐献率。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推定同意”制度在我国实行比较困难,建议在领取身份证件时强制其对器官捐献的意愿进行选择。

通过对器官捐献的各方面进行经济学分析,更利于我们做出有效的激励措施,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更好的做出决策,根据我国实际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稳步前进,完善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作者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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