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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政策机制评估及政策改进维度
——基于1989-2014年时间序列实证分析

2020-07-18

社会科学家 2020年5期
关键词:专利申请资助专利

刘 昂

(南方医科大学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515)

专利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一个可量化的重要维度。我国先后在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改,并在2008年由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知识产权实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WIPO在“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更是直接指出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由此引发了以下问题:专利激增主要动因是什么?我国专利资助政策效能如何?是提升了专利质量,还是诱导了大量“垃圾专利”和“泡沫专利”?因此亟待对专利资助政策机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政策改进建议。

一、我国专利资助政策的类型界分

专利资助是指,根据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等国家战略目标,省市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从专利申请行为、专利维持行为和专利实施行为三阶段制定运行不同形态的专利资助政策。各省市出台的条例、办法、细则、规定等政策,使本应由市场主体基于市场因素进行的专利行为,包括专利申请、专利维持和专利实施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非市场性的外部政策因素的影响。[1]概括起来,我国对专利行为刺激政策措施大概有以下类型:

(一)无偿资助专利行为政策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以下费用: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这种普遍减缓优惠政策(包括已被废止的《专利费用减免办法》)导向性比较弱,不能有效地克服我国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结构性缺陷。为了改善专利制度的运行绩效,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制定和实施了政府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2]1999年,上海市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予以修订)规定了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两种类型。其中专项资助对象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并在第十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的具体资助金额做出了规定。这种无偿资助专利行为政策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对专利激增事实起到了刺激作用。

(二)税收激励专利行为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享受税收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如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等。运用税收杠杆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给予优惠,牺牲政府税收收入,间接激励专利市场主体积极实施专利行为。

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让渡一部分税收收入,牺牲短期内的税收数额,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刺激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弥补市场调整存在的缺陷。比如《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3]。有学者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发现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强度和专利数量的增加。[4]

(三)奖励专利行为政策

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方各省市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先后制定了本地区专利奖励政策办法,如《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2016)规定,专利奖励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4)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①近几年,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专利奖励政策,如《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201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4)、《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2016)、《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201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2010)、《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2015)、《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5)等。这些兼具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专利刺激机制发挥了政策的引导作用,很大程度上促使专利激增这一事实。

二、我国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的运行机制

通过基于1989-2014年时间序列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数量激增成正相关性,但与专利质量无相关性。由此,有必要检视我国现行专利资助政策运行机制。

(一)专利申请行为中的专利资助政策

从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专利制度以来,我国专利申请量保持了持续性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08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前后,有关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数量不断增加,2008年全国各地实施的专利政策数量有118个,其中与专利申请有关政策数量达65个(见图1)。在资助政策效能影响下,2008-2011四年间的专利申请总量大于1989-2007年约20年的专利申请总量(见图2)。

图1

图2

在专利资助政策运行机制中,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纯粹鼓励专利申请为主的运行机制模式。以专利申请其相关费用为资助对象,采取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方式给予刺激。第二,专利申请区分对待的运行机制模式。即针对不同的专利申请对象采取不同的专利资助标准和方式。第三,专利申请资助附加功能运行模式,如将专利申请与个人职称(或单位奖励)直接挂钩。通过专利申请资助附加功能将专利申请与个人(单位)直接利益结合起来,鼓励刺激专利申请行为。

表1 专利授权量主要省市资助政策与授予量

表中所列省市是2015年专利授予量全国前8名,8个省市都在不同年份颁布了相应的专利资助制度。考虑到政策影响可能的滞后性,从时间序列看,8个省市的专利授予量都在专利资助法规颁布实施年或之后年份有明显的激增。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颁布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法》,2015年专利授予量从2014年的179953件激增到241176件,增幅高达25%,由此可见,专利资助法规对专利申请量激增的巨大影响。

(二)专利维持行为中的专利资助政策

专利维持行为直观表征为有效专利量,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专利质量水平。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明确了三种专利种类的有效年限。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研究表明,专利权的价值越大,权利人维持的意愿越强烈。[1]尽管相对于专利申请行为资助,直接刺激专利维持行为的资助政策较少,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专利维持资助政策法规,试图通过资助专利维持费用,提升政策环境等因素,对专利权人维持专利行为的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自2010年,我国有效专利数超过英国、法国、德国;2011年超过韩国,成为仅次于美日的世界第三有效专利总量大国(见图3)。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授予量和有效专利量不断攀升时,我国专利失效量也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8386件,不断增加,2013年达49165件,2014年达70639,2015年达83439件。其中,发明专利失效率变化幅度不大,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失效率变化较大,这表明专利维持资助政策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产生一定的正相关性影响。权利人对专利授予中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意愿并不强烈(见图4)。①专利失效率是通过统计2005-2014年有效专利量,减去每年新增专利授予量,再计算失效和有效比率,得到每年专利失效率。专利失效包括未缴年费而放弃、届满、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主动放弃、无效宣告、视为撤回等专利无效情况。大部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资助终止时即出现因未缴维持费用而被权利人放弃的情形。[5]

图3

图4

(三)专利实施行为中的专利资助政策

专利实施行为,即专利转化行为。主要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行为、转让专利技术行为、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行为等。随着我国日益重视专利质量水平提高,积极提升专利成果转化率,鼓励专利技术市场化,中央和各级政府以《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战略目标,积极制定专利实施资助政策,创新追赶实现专利数量大国到专利质量大国的转变。除了实施减免税收等常规优惠杠杆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外,有些地方设立专项资金促进专利实施,对高质量的专利给予现金奖励,如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告中详细规定了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和奖励额度。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我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及其产业化;支持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园区、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工作;支持专利信息利用平台、专利执法维权平台等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及专利预警分析;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2015年共计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对专利交易成本费用也给予一定资助。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如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北京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为盘活经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专利实施,各地对专利质押融资出台相关资助政策,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专利质押融资利息提供无偿补贴。

三、我国专利资助政策机制的实证评估

针对专利激增的动因,近年来,相关研究逐渐增多,大多以经济学、管理学为研究视角,提出了种种动因说。1.R&D 强度说;2.友善法庭环境说;3.肥沃技术假说;4.外商直接投资(FDI)说;5.经济竞争与改革说;6.专利刺激政策说。法学领域的相关论文尚不多见,且多沿袭法学逻辑价值的传统研究路径,[6]对专利激增动因及其质量问题缺乏实证分析。本文采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从国家统计局官网、知识产权局官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以及《中国统计年鉴》《知识产权白皮书》《专利统计年报》《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等资料中摄取了相关翔实数据。以1989-2014年时间序列实证研究为基础,采用逻辑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方法,以专利资助政策虚拟变量为主要解释变量,辅以R&D、FDI等主要相关变量,实证分析专利资助政策与作为专利质量代替变量的专利族(patent family)间关系证成,再以技术市场交易额作为专利质量另一代替变量作稳健性检验证成,展开对专利资助政策机制评估,实证分析其专利数量和专利质量的相关性。

(一)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专利质量的替代变量——专利族

专利质量作为抽象概念,并不存在纯粹直接的表征数据,只能采取代替变量。在已有的研究中,有学者将专利授予率作为专利质量的代替变量,理由是“从申请到授权再到维持,每一个环节能否顺利通过以及维持的时长,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利的质量。”[3]对于申请阶段的专利质量,撤回率和授权率是常用的两个指标。[7]对于授权后的专利,专利续期时长是被广为接受的衡量专利质量的指标。[8]本文选择专利族作为专利质量的代替变量,以技术市场交易额作为稳健性检验的专利质量的代替变量。

专利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专利家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定义是指在同一国家不同时间或者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布或发表的,基于同一发明或者多个专利共享发明的一个共同方面所形成的专利文献的集合。[9]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定义为:专利族是指由至少一个共同优先权相联系的一组专利文献。为比较发明效能和技术知识间关系,作为专利保护地理范围的专利族在经济领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同时,专利族在研究专利实际价值方面也得到广泛使用。[10]专利族内同族专利数量的多少反映了发明的技术重要性和经济重要性。[11]

2.解释变量

主要解释变量为专利资助政策的虚拟变量和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根据现有的文献还设定了以下控制变量:反映一国整体的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指标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反应外商直接投资的FDI;以进出口总额/GDP表示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的开放度;以及科技财政支出、发明授予量、职务发明授予量,人均GDP、普通高校当年毕业生人数等8个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当中,建立较为可信的1989-2014数据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二)数据来源

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发明授予量、职务发明授予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网;专利资助政策的虚拟政策变量以《专利法》修订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2008年为界,2008年变量虚拟为“0”,2008年及以后变量虚拟为“1”;R&D、FDI、进出口总额、GDP、人均GDP、普通高校当年毕业生人数数据来自1989-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鉴》数据。专利质量的替代变量专利族数据来源与世界知识产权网(WIPO),技术市场交易额数据来源于历年《年鉴》。

(三)模型设定

建立一个多元线性模型来分析专利质量和多种变量之间的关系,专利质量是通过专利族体现。模型建立如下:

Yj是指第j年的专利族数目,在数据中,j是从1989至2014,Xij是指第i个变量在第j年,βij是指Xij对应的权重,δi和εj是指由于i变量或j年份引起的干扰。通常δi和εj是高斯分布也就是δi~N(0,σi2),εj~N(0,σ2)。

数据有若干变量,可以是专利申请量,专利授予量,政策虚拟变量,R&D(亿美元),FDI(亿美元),市场开放度,建模分析专利族和这几个变量之间的线性多元线形回归关系,进而加入一些新的变量,如,科技支出(亿美元)、发明申请量、发明授予量、职务发明申请量、职务发明授予量、人均GDP以及普通高校当年毕业生人数,建模分析专利族和这些所有变量的关系,得到以下表格。为了检验多元线性模型的稳健性,通过其他专利质量代理变量来进一步验证专利族结果的可靠性。模型将技术市场交易额作为专利质量代替变量和以上所有解释变量再做一次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稳健性检测。

表2 线性回归模型1结果:专利族

模型1的参数和结果:观察数:23,错误自由度:11,平均平方根差值:2.25e+03。

R-平方(表示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吻合度):1,矫正R-平方:1,F-statistic vs.constant model(F统计显示的是null hypothesis下结果是否满足5%显著性):1.25e+04,p-值=7.14e-21。

模型1显示的线性规划回归结果,第一列数据是各个变量所占比重,也就是公式(1)中的βi,第二列表示的是βi的不确定性,也就是βiσ2,在线性回归里,β被假设具有高斯分布。p-值显示的是各变量对专利族的影响,p-值小于0.05表示的是影响显著。

表3 线性回归模型2,市场交易额(线性公式和11个变量的关系)

模型2的参数和结果:观察数:23,错误自由度:11,平均平方根差值:1.94e+05R-平方(表示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吻合度):1,矫正R-平方:1,F-statistic vs.constantmodel(F统计显示的是null hypothesis下结果是否满足5%显著性):2.97e+04,p-值= 6.02e-23。

(四)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解释

政策虚拟变量、科技财政支出与普通高校毕业生数与专利质量代替变量专利族不呈正相关性。专利申请量、专利授予量和市场开放度与专利族呈正相关性。这表明,资助政策直接影响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予量,但并不直接影响专利质量水平,而是通过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予量间接影响专利质量。从刺激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的维度来看,专利资助政策达到了政策制定时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目的看,专利资助政策的资助、补贴、奖励和税收优惠的政府购买专利模式对专利族所表现的国家创新能力不呈正相关性。为保证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质量关系的稳健性分析,本文建立了第二个回归模型,将技术市场交易额作为专利质量代替变量,与第一个回归模型结果一致。结果依然显示专利资助政策变量与技术市场交易额变量代替的专利质量无相关性;专利数量与专利质量有相关性,即随着专利数量的激增,一定程度上专利质量也在提高,但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质量无直接影响。并没有完全实现政府“以数量布局、以质量取胜”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五)专利资助政策机制实证效能

通过对专利资助政策机制进行实证检视,可以发现,专利资助政策在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激增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实施的“以数量布局、以质量取胜”的专利发展策略,通过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的积累叠加实现专利质量水平增长。专利激增事实特征的背后,直接引起专利申请数量和授予数量激增(见图5),主要动因就是2008年《专利法》修订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条例、办法和规定等专利资助政策的刺激,尤其是考虑到政策效能滞后性,表五显示,2008-2010后,不管是专利申请量还是专利授予量都一路攀升。2007年全国专利申请量是693917件,2010年就攀升到1222286件,专利政策刺激专利激增作用明显。但是,在某些领域,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介入很可能使情况更加恶化。[12]各地密集出台的专利资助“小政策”,数量其逐年增加(见图2)。

图5

四、我国现行专利资助政策机制的完善进路

实证分析表明,专利资助政策并不能促进“以质量取胜”的价值预期。“以数量布局、以质量取胜”的创新追赶专利发展策略,刺激了专利量大幅提高,而专利量大幅提升结果又会反向刺激政策制定者加大专利政策资助力度和幅度,这背离了专利“真正目的在于通过早期公开发明创造,让后续发明人、同业竞争者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技术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节省人力资源和研究开发经费,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进步、劳动者技能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智慧的全面发展。”[13]。因此,对专利资助政策机制进行全面检视,并提出政策完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优化促进专利实施的专利配套措施

适度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运行机制,抑制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申请行为的刺激作用,加重对专利实施行为资助或刺激的力度和幅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的专利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以部分资助为原则,各地方政府应当修正以专利数量为导向专利资助政策,严格遵循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不宜实行对专利申请实行全额资助。同时,应当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例如北京市专利鼓励政策资助额度规定: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并设定了特别奖、一二三等奖不同的刺激的力度和幅度。合理利用好无偿资助、税收激励、奖励等政策刺激杠杆。

(二)适度抑制政府在专利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发挥政府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市场并不具备强约束,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政府的价值预期效果。各省市专利资助政策制定主体应当多元性,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大中小企业代表、科研机构、高校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尤其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强专利资助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重视专利后期行为中的补助与奖励

在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环节中,专利资助政策应当侧重于专利实施环节的奖励,即重视专利后期行为中的补助与奖励。专利的价值在于转化、在于实施,申请行为和维持行为仅仅是专利行为的手段。专利只有实施转化才能让创新更有价值,具体模式包括专利许可、转让、融资、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

(四)区分专利资助政策的资助方式

区分专利资助政策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形式的资助方式,对发明专利资助进一步倾斜,提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程序性审查,同时弥补专利资助的初步审查上漏洞。

(五)构建第三方监控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监控机制。对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和资助资金管理、发放等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如引入第三方监控机制,对违规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等违反专利资助政策的不法行为施以惩罚性机制,让无偿资助、税收激励、奖励等资助措施在阳光下运行,提升透明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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