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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发展与电子票据化未来

2020-07-14陈亦明

青年时代 2020年11期
关键词:票据法未来发展

陈亦明

摘 要:与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票据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发生广泛变化。经济和技术上的限制是主要原因。但是,以德国和日本票据法界为代表的票据理论研究非常活跃。他们最关心的部分可能是票据法中需要发展的部分,即非因果票据行为,这是票据理论的两个核心主题之一。票据流通时如何解决保护第三方的问题。根据理论结果,在票据行为合同理论的前提下,以正确的出现理论为补充,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中国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区块链的出现使得“区块链票据”应运而生,区块链技术通过加密技术提供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可以解决当前账单交易中的欺诈风险。从逐年进行票据改革来看,采用科技的票据的未来是不可限量的。

关键词:票据法;发展;未来;电子票据

一、票据立法的概况

(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概况

我国票据立法始于清政府于1907年聘请日本法学家起草票据法,该票据法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国日本票据法制成。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票据法,自1930年10月开始公布实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二)新中国票据立法概况

在1982年到1989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先后发布了八个有关票据方面的规章和法规,并于198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票据立法会议。1990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票据法起草小组,开始票据法起草工作。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呈报的新的票据法。

(三)新发展

21世纪后,随着票据电子化发展和电子票据的出现,我国于2004年公布《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票据的实际操作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为推广支票使用,减少现金流通,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支付需要,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2007年6月25日推广至全国。该系统主要通过影像技术、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

二、全球票据立法过程中的问题

(一)西方国家对票据法修改较少

一般而言,商法的获利性是各国商法所公认的基本原則,但商法的获利性却与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中的原则有一定的区别。其他商法部门法律对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比票据法更为直接,并且需要与时俱进。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投资者股东利润目标的实现。如果设计的保险法规则不合理,那么也将导致一个国家的保险业陷入低迷,这将影响保险业实现利润目标。破产法还涉及阻碍破产者的利润目标和调整债权人等关联方的利益。因此,在这些商业领域法律中,造成投资者获利目标的强大内因使他们总是在寻求制度上的变革,并不断寻求创新。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改。另外,在这些商事部门法中,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与商业实体之间最直接的利益联系,因此修改最为频繁。

尽管票据法也直接为经济生活服务,但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经济生活中的金融工具。票据本身的使用不会产生利润效应,票据方法的盈利能力只是其基本关系的间接反映。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账单可以被普通人接受并用于计算,几乎不需要改进,频繁的更改反而会增加使用成本。

从日内瓦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的成员国是批准国,遵守日内瓦的两项《文书法公约》是一项国际义务。根据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日内瓦法律体系国家的票据法法的修正是基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的修正案。但是,这两项统一法律的修订要比国内法的修订困难得多。此外,流通票据的两个主要法系的进一步统一,使得日内瓦本身对两个统一法律的修订不再是思考的方向。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很难对国内的票据法进行修正。这也是在日内瓦法系的国家甚至没有通过立法对其票据法进行修改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上的原因。

(二)我国票据法作用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建立起了配套规定。总的来说,中国《票据法》的制定,虽然声称要遵循:一是票据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着力于调整票据各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二是借鉴国外票据立法经验,采用国际规则;三是根据我国国情,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大指导思想,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原因,中国最终颁布的《票据法》过于注重票据的支付,强调维持财务秩序。在流动性和融资方面,我国票据法也有很大的问题,即对票据种类和票据主体能力的限制过于严格,对票据犯罪的处罚还不够完善。这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使其难以使用,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票据电子化的未来

(一)传统电子票据

自2005年以来,一些国内银行已开始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票据业务。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先后在银行系统中推出了基于在线银行业务的电子票据产品,典型的产品是“票据通”。

这项业务是中国金融机构对传统票据进行电子化的最早尝试之一。付款人通过在线公司银行发行招商银行电子票据(简称电子票据),然后由招商银行在线传递。持有人可以通过电子签注将电子票据转移给另一方(受款人)。持有人应将实物商业票据(称为实票)或电子票据存入招商银行,并可在线查阅代管票据的状态和信息。通过在线公司银行,可以办理实票或电子票据承兑申请,托管实票或电子票据的贴现及赎回、托收、质押、实票撤消托管等各类票据业务。

电子票据在招商银行系统中充分流通,并具有实体票据的所有功能。工行参考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并使用基于在线银行系统的电子方式来设计和发行“易保付”电子信用票据。企业客户可以通过工行的在线银行系统发行电子票据实现转账、折扣和转贴现、付款等功能。

民生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平台和电子签名技术开始了电子汇票业务。客户向民生银行申请取得电子汇票业务资格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贴现、质押、委托代收等功能发布商业汇票、承兑、提货、保管和背书,该业务是比较完整的电子化票据程序。从国际经验和国内经验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趋势来看,票据市场的电子化和电子票据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票据市场可以由相对独立和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组成。首先是商业银行的电子商务处理系统;其次是商业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的电子管理系统;最后是银行间票据市场的电子服务平台。为了实现银行与企业之间电子票据的流通,必须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有责任维持银行间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所有主要商业银行都应参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制定电子票据标准,所有商业银行均可使用和使用。当电子票据跨行传输时,将通过统一平台执行身份验证和数据交换。目前,有两个选项。第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的“中国电子票据认证和交易系统计划”。该计划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独立平台,新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系统的构建和运行,以实现票据的電子化以及集中交易和清算。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使用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第二代支付系统子系统的设想。

无论采用哪种方案,该在线账单平台都应该是独立于电子账单交易双方的第三方账单注册和交易中心。它应该是一家具有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不得营利,注册见证,数据存储并提供可以与商业银行和企业建立联系的服务平台。

(二)区块链票据

电子票据的法律性质仍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但是,区块链票据的性质和特征不是票据法所要求的。尽管区块链票据仍由出票人出票,但并未按照中国的《票据法》发行。例如,区块链票据并非“无条件支付或由他人委托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而是基于实际交易并受智能合约控制的有条件且合理的新有价证券。

区块链票据发行者和与交易相关的主体不需要第三方来监督和验证价值,他们也不需要特定的物理对象作为连接双方以获得信任的依据。它们直接地从点到点传递价值。区块链票据比《票据法》中的票据更有效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移动汇票业务可以实现实时合作机构访问后进行链式清算,提高了清算效率,并且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化,无条件履行合同以确保按照约定的规则完成所有类型的交易。在实现高效率的同时,它消除了执行实体和交易的道德风险。

区块链票据比《票据法》中的票据更安全。区块链通过使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来记录账单交易信息,以防止数据被篡改和伪造的风险。一旦生成了区块链密钥,就无法更改主体,从而实现信息安全。区块链票据使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并通过程序,计算主体的资格和基本信息、交易行为条件、绩效条件以及交易记录,如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和贴现等设置相应的条件以确保安全,并要求票据持有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必须基于真实的原因,从而限制了票据交易主体的身份并确保票据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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