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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探究和思索

2020-07-14程亚丽

好日子(中旬) 2020年3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防治

程亚丽

【摘 要】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逐渐呈上升的趋势,当事人企图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已获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形式,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规避法律,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其入罪,本文分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特点及成因,探索如何有效识别防止虚假诉讼,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防治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已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期通过获得的判决书和经法院确定的调解书,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稀释债务,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处于不合法的目的和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为,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我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点

虚假诉讼主体之间关系特殊,当事人之间可以可能有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关系较为隐秘,默契程度高,关联企业或存在共同厉害关系,共同利益关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诉讼造价成本低,操作方便,隐蔽性强,且不易出现破绽,二当时一般不出庭,听审过程缺乏实质性抗辩,且败诉方通常放弃上诉权利,由于不存在实际的利益,一冲突当事人害怕出庭显露破绽,一般选择不出庭,而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使法庭法官很難通过听审现场调查和辩论,察觉出案件的异样,听诊过程中缺乏实质性抗辩,一般一般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请,另一方完全认可,没有异议,或者一般没有实质性的抗辩,还有的,虽然表面上进行抗辩,但对其抗辩事由不提供相关证据,只是走形式,使法官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带厨房往往放弃上述权利或寻找借口,故意错过上诉期是一审判决调解书,尽快生效

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探析

民事虚假诉讼的不断出现,是在当前大环境下多种因素交织影响形成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分析:1.社会诚信的丧失道德底线的沦丧;2.当事人自认规则的滥用;3.证据制度存在缺陷;4.当事人主义的扩张,法院职权弱化为虚假诉讼提供生存空间;5.第三人救济制度不足,各部门信息不畅通,不能有效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6.违法成本低廉,盛治力度难以震慑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当前对虚假诉讼的惩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虚假诉讼罪入刑,纳入刑法管理的范围,减少了虚假诉讼的发生。二:我国现行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方面的规定,以民事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的规定,第306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预防和规制虚假诉讼探索

1.完善发生虚假诉讼的途径;2.链接阶段的防范;3.听审方面;4.加强案件的审查力度;5.进行关联检索;6.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结束语

提高审判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对一些荣誉引发虚假诉讼的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应当严格进行审查,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递交的证据严格把关,不能仅凭当事人陈述无争议的事实而简单地予以认定,案件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察言观色对,出现嫌疑的地方,主动依职权调查,尽可能防止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出现二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进行经验交流研讨会,法院应当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研讨会开设论坛等方式,总结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识别技巧,增加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经验和技巧,对于虚假诉讼,应在不同阶段进行甄别和处理。

参考文献:

[1]黄泳绮.合同法视野下“套路贷”的分析与防范[J].法制博览,2020(18):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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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素敏.虚假诉讼罪客观要件的检视与规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86份一审判决为样本[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卷 总第26卷)——西南政法大学卷.:上海市法学会,2020:1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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