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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回应:穆勒的功利主义

2020-07-14聂诗琪李然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穆勒功利主义

聂诗琪 李然

关键词 穆勒 功利主义 社会成本

作者简介:聂诗琪,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然,新疆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351

功利主義学说由边沁创立,后被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第一次系统的论证和阐述。此后,功利主义在道德和政治哲学甚至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功利主义思想框架在人们的哲学思维、价值判断,乃至政策的制定中都起过主导作用。当然,功利主义在产生如此巨大影响力的同时,也招来了其他学派的各种质疑和批判。而其中批判的最多的也正是穆勒本人在其《功利主义》中第五章提到的来自“正义”的质疑。穆勒用第五章回应了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关系,后来的功利主义者们也在竭力完善功利主义以回应对于功利主义的质疑。

一、《功利主义》概述

穆勒从边沁那里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功利主义学说。1861年出版的《功利主义》系统的阐述了穆勒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证。全书共分为五章:在绪论中,穆勒提出功利主义是最大幸福原则,是道德的根本原则,是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而各学科的第一原理是什么,或者你是否知道什么是第一原理都不重要,因为即便不能发现第一原理人们也会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第二章中穆勒主要通过对不同反对意见或者可能的反对意见的回应来阐述功利主义的含义。穆勒认为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原则,就是追求快乐和免除痛苦,并首次将快乐区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使快乐有了量和质的分别;在第三章穆勒论证了功利主义的约束力,即外在约束力和内在约束力共同作用。然而无论是外在约束力还是内在约束力,“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还是处于良心的感情,强度越强,道德义务感也就会越强。”在第四章穆勒运用“美德”和“意志”来论证功利主义是人们唯一欲求的东西。因为美德也是一种善(good),是目的,是幸福的组成部分,而意志则是一种达到善的手段。在第五章中穆勒回应了对于功利主义最大的质疑,正如他本人所言:“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始终来自正义的观念。”穆勒认为关于“正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即便同一人在不同环境也会有不同标准。因此,在相互冲突的正义原则下,只有根据社会的功利,才能做出合理的取舍。

二、 关于对功利主义的质疑

对于功利主义的质疑国内外学者都有各自的论述,最具影响力的当属罗尔斯,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不关注幸福的总量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而这样很可能会导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国内外其他学者,对于功利主义的质疑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功利大小的计算问题;二是功利主义不符合正义原则。

(一) 功利大小的计算问题

“由于行为功利主义把道德与行为结果的功利直接挂钩,那么人们在面对不同的行为选择时,就需要计算行为结果的功利大小。一方面,计算不同行为的功利大小,这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在面临行为选择的时候,因为时间紧迫,人们根本就没有时间来进行功利的计算。而且,很多人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根本就没有能力精确预测不同行为的后果,更不用说计算了。这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按照行为功利主义行事是不可能的。” 这段论述基本上概括了对于功利大小计算问题的质疑,认为功利大小的计算受时间、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很难在现实中应用功利主义。人们常用有人落水来举例,如果一人落水,等人们计算并对比出救人与否的功利大小时,这个人可能早已经溺水死亡。这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一大缺陷。

(二) 功利主义不符合正义原则

对于功利主义批判最多也是最致命的还是来自于正义的质疑。徐大建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实质上是一个总量原则或效率原则,根本就不关心分配问题,也就不能说明分配性质的公平正义。” 并认为功利主义并不能说明终极价值的问题,实质上就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Amartya Sen认为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只会促进真正的不平等,而并非减少不平等。因为功利主义的方法即不关心福利的分配问题,也不能用于判断不平等措施的适当性。 Raymond Plant认为功利主义的单一原则“最大幸福”决定了功利主义的简单性,而它的简单性可能意味着它有时在道德(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导致扭曲的结果。例如,很可能出现为了使多数人的满足最大化,少数人可能必须遭受严重的剥夺。 无论何种表述方式,最终都是在批判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符合正义的原则。

(三) 功利主义者对于质疑的回应

虽然对于功利主义的质疑和批判重创了功利主义,但并没有使功利主义销声匿迹。功利主义者面对各种的批判也开始着手完善并发展对于功利主义的论证,例如“规则功利主义”“双层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等。“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在行为时应当遵守道德规则,这主要是为了回应古典的功利主义违背了道德直觉的这一质疑,同时遵循了道德规则行事也就省去了计算功利,这主要为了回应功利大小的计算问题。但是规则功利主义者们一味地妥协去为了回应质疑而修正功利主义,最终是关照了遵守道德规则的质疑,却丢掉了功利主义的精髓。而所谓“双层功利主义”则是企图结合古典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优点,而避免二者的缺点。黑尔便做过如此尝试,他将道德思维分为两个层面:“直觉的”和“批判的”。他认为直觉层面的行为应该遵守道德规则,而不需计算功利;而批判层面的行为只需要计算功利。因为黑尔认为在批判层面的两种道德冲突的义务都是符合道德规则的,二者都是正确的应当的,因此在批判层面只需要计算功利。 “制度功利主义”则是以制度为基础和保障来实现功利最大化,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个人遵循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可以有效地克服这种难题。” 让人们遵循制度的功利主义同样也是为了回应功利计算的大小问题,同时在制度的约束下能够约束利己主义者不道德的行为。

綜上所述,无论是规则功利主义还是双层功利主义,亦或者制度功利主义,都是对于功利主义所面临的质疑的回应。这些修正后的功利主义似乎为了回应而回应,反而会失去功利主义本身的色彩。而其中规则功利主义和制度功利主义本质上大体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功利大小的计算,以及行为过程中不道德的行为,从而提出了一个原本的前提即存在着一种道德规则或者一种制度,只要遵循了这种制度或规则自然就是道德的、正义的。但无论是规则功利主义者还是制度功利主义者都不能也无法真正指出那个正确的规则和制度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得出这个规则和制度。

三、关于功利主义的思考

(一)功利主义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立者之一,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在学界享有盛誉。从近几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来看,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凸显。新制度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具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 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也有被质疑,但批判者往往是质疑其功利主义色彩。但为什么具有功利主义色彩的新制度经济学能够在学界产生重大影响,而功利主义却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受了众多批判呢?

穆勒的功利主义虽然多是应用于道德、哲学领域,但与经济学中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却有着相似的原理。穆勒强调最大幸福原则不是指行为者个人的幸福,而是整个社会的、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 这样做的目的便是功利最大化。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也恰恰是在明确权利的基础上,以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科斯认为任何政策、制度都应该按照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来制定,减少交易成本,达到产值最大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用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说明决策应考虑产值最大化的原则。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噪声损害到医生听诊,传统思维是制造商向医生赔偿,但科斯认为这并不能满意的解决问题。“问题解决的实质是使用机器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与医生收入减少的量二者相比谁的更多”,从而决定停止谁的行为,这样的判决才有利于社会产值最大化。

由此可见,功利主义是在道德领域中的社会成本问题,二者实在不同的领域追求相似的目的。在穆勒那里追求的是最大幸福;在科斯那里追求的是最大产值。但为什么对于科斯的问题质疑较少,而对功利主义质疑较多。可能因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属于经济领域的问题,经济领域中的产值问题是可以通过数学计算清楚。如上述案例中医生损失了多少,糖果制造商损失了多少,而道德领域的问题是无法用数字计算清楚的,这便是症结所在。道德问题并不是经济问题,并不需要精确的数字计算,而是通过人类的生存经验就不算自明的。穆勒在《功利主义》中已经明确回答过关于功利大小的计算问题的质疑,他说:“我们对这种反对意见的答复是,我们有充分的时间,那就是人类的全部历史。” 那些对于功利大小计算的担心和质疑,在理论逻辑层面是成立的,但在现实的行为决策前并不会面临这种问题。道德领域的问题就应该交给道德判断,而不是数学计算。在一个道德行为和一个非道德行为之间,真正的功利主义者当然选择道德行为,因为非道德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两个道德行为之间,功利主义者凭借着人类的生活经验、道德规则、正义的法律以及受过的良好教育,亦或是虔诚的宗教信仰等等,都可以做出一个功利更大的行为选择。此外,还有功利主义批判者用道德两难的案例来说明功利主义无法计算大小,或者不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这都是不合理的。因为道德两难的问题不能只是功利主义的问题,而是整个道德领域的问题。

(二)正义与非正义

似乎只要打着正义的旗号,就会有一股莫名的力量,有一种先天的道德正确。只要说某一事物是非正义的,总要被更加质疑和怀疑。可究竟什么是正义?似乎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能够明白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别,但人们的正义标准有时候却大相径庭。例如,是否能够使用安乐死,“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在这方面表现出情与理之争:义务论从生命之珍贵和神圣性的原则出发,认为无论如何也不能人为地结束人的生命;而功利主义者则从社会成本、监护人的代价、当事人本身的痛苦和有尊严地活着的基本要求出发,赞成在严格条件(比如当事人在理智情况下的意志表达、两名医生签署等等)的限制之下结束根本不可能康复的致命病患的生命。” 这样看来义务论是道德的,但是不顾及现实的,是挂在高处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与教条。而功利主义则是从实际出发,合理决策最终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再比如,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否正义?有人认为按能力参加考试、统一录取这是正义的,而有人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落后,教育资源匮乏,应当得到补偿和照顾,这才是正义的。正义的标准确实不一样,究竟什么样才算正义?只有从社会的功利出发,才能有合理的行为决策以及制定适当的政策。从社会的功利角度出发,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经济水平、教育资源、第一语言等因素的限制,少数民族只有高考加分后才能考到发达地区的优质高校接受更优教育,待学业完成后回乡建设,才能够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水平,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功利的最大化,这也是补短板,符合木桶原理。因此,当人们的正义标准都不尽相同时,却要用正义原则来质疑功利主义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反而功利主义原则却能够在正义原则冲突的选择中做出合理的决策。

(三)个体与总体的关系

对于功利主义的质疑,无论是担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还是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其实人们对于功利主义思想框架下的现实最终的担忧是个体与总体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归根到底是能否保护个人权利的心理的反应。人们担心会有人打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旗号,而无端的侵犯个人权利,但在真正的功利主义者那里这是不必要的担心。功利主义的目的是幸福,而美德就是幸福的组成部分。侵犯他人权利,无论在法律还是美德上来讲都是不正确的,这是人们的经验常识。所以,一个真正的功利主义者是不会侵犯他人权利的。有学者举例,假如我是一位功利主义者,并且知道如果我不遵守承诺会给我带来很大的利益,那么在其他一切事情相同的情况下,我为什么还要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举类似案例来批判功利主义的不少,这样的案例作为一个真正的功利主义者是不会让它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穆勒明确指出:“背叛朋友和不守承诺之所以成为两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们辜负了别人的期望。由此可见,辜负别人的期望是多么严重的人类罪恶与错误。” 而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是指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行为者个人的幸福,不遵守承诺很显然会损害了被承诺方的利益。这类案例显然违背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怎么能用来批判功利主义呢?这类似于用违法行为来说明某一项法律条文不严谨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有的使用违反道德的案例来质疑其合理性,有的使用道德两难的问题来反驳其正义性。然而,“虽然有很多学者强调不同于功利主义的一些其他理论,如对平等而非效率的强调,但是,这些理论大都是直觉主义的,并没有一种更一般的理论可以解释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冲突时,我们应该求助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

注释:

姚大志.当代功利主义哲学[J].世界哲学,2012(2).

徐大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实质及其缺陷[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4).

Amartya Sen,Utilitarianism and Inequality,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Vol. 7, No. 5/7,Annual Number(Feb., 1972).343-344.

Raymond Plant,The Greatest Happiness,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Vol. 1, No. 2 (Jul., 1975). 104-106.

R. M. Hare, Moral Thinking,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 1981.

晋运锋.当代西方功利主义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10(10).

黄少安.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6(2).

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015.7重印),第21页,第28页,第76页.

刘雪梅,顾肃.功利主义的理论优势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J].学术月刊,2007(8).

Samuel Scheffler,“Rawls and Utilitarianism”,in Samuel 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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