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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之构建

2020-07-14王洁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4期
关键词:未成年

王洁

摘 要:随着社区矫正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模式成为诸多专家、学者讨论的重点,笔者在借鉴国外的模式以及对我国未成年犯的矫正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以学校正常教育活动为基础,配合阶段性矫正方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配合学校矫正模式效果的体现,对整个矫正过程斤进行量化评估,以分析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阶段性效果。

關键词:未成年;学校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阶段,性情还不够稳定,自制能力较差,但可塑性却要比成年人高。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一直贯彻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因此探究更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矫正的社区矫正模式对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是意义非凡的,就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来看,客观上已经取得了不错的人社会反响,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虽然《社区矫正法》第七章专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做出特别规定,但仍然不是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可操作性。因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学校模式的构建,旨在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操作性问题,通过以学校为中心的模式整合社区机构、社会、家庭等各种资源,矫正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在正常的教育背景下身心可以得以健康发展。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之实践背景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

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性格,认知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生理和心理都不够成熟,处理社会生活问题的经验不足,是非判断的能力弱,自制力较差,缺乏理智。同时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常出现逆反心理,家长、老师不让做的事偏要去尝试,敢于冒险而不顾后果。这都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在对未成年犯罪动机的研究中发现,很对未成年人的动机非常简单,更加没有精心的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意气用事,因此发生各种各样的犯罪。而未成年人内心自我认为已和成年人无异,而事实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未定型,受环境影响极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进行全面的保护和正确的引导,使其身心都能有一个健康的发展。

(二)现阶段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困境

就立法来看,《社区矫正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并不是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的模式,实践中,不同的地区有着自己的模式,效果也各有所不同。从笔者走访和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辍学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都没有再回到校园,纵使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心理矫正,但缺乏周期性的跟进,缺乏对不同个体的分析,因此,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在矫正方法上,我国实行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区分的矫正方法,尽管在理论上有提出应该分类矫正,但是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却很难做到,即便可以区分在公益劳动项目上,但是在教育方面,依然是通常的法制教育。管理方法也是以报道和定位为主。同时,各地方都有自己的方案,整个未成年社区的模式很难重新形成一个体系。

专业的矫正队伍也是现实中的一大难题。我国的社区矫实施机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就笔者走访北京,天津,重庆和湖南这些地方来看,基层司法所的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超过5人。上海和重庆在解决专业人员缺失的问题上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实践效果上的确有了明显的进步,针对未成年也有一些参观教育活动和适合未成年的公益劳动项目。但是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是来自单亲,失亲家庭,或者从小就是留守儿童,他们的日常监管,家庭很难的做好,而有近80%的未成年犯罪人辍学,未成年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毕竟不应该过早的进入社会,缺乏日常监管,单靠少量的参观教育和公益劳动,很难“根治”他们的恶习。

(三)实践学校矫正模式构想的基础

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任务

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任务在研究社区矫正中是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所谓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改正恶习,顺利回归社会,使其身心得以健康成长,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祖国未来的发展献出力量。

因此,面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任务相比较普通犯罪人要更加艰巨,使其改掉恶习只是基础性的任务,更需要加强他们的思想、法制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同时,未成年人正是接受教育的大好时期,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提升自身的科学文化只是和生活技能,才能真正“药到病除”,使他们的未来有良好的发展。

(四)学校的特殊作用

学校教育是人一生中所受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社会化的水平。同时,学校教育以班级为集体,一方面是促进未成年人能够提高团结意识、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锻炼了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这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都难以替代的作用。

因此,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而言,他们的“社会”就是学校,要使他们的恶习能够得以矫正就必须要把他们置身他们应处的学校环境中,这才真正符合社区矫正的理念,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之程序设计

(一)学校矫正模式之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沿关口和重要基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将具有暴力倾向的被告人直接放置于学校环境中进行社区矫正,或在不同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及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危。因此,根据审前社会调查结果,法院再作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具体调查内容,笔者建议如下:个人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个性特征、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监护人帮教情况:监护人收入情况、文化程度、监护人是否有违法情况;学校意见: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悔罪情况: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否有向被害人道歉的意向、监护人是否进行赔偿。

对于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保证其教育时间不被拖延,而对于暴力倾向严重而认为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则进行暂时的休学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程序设计

小学、初中作为义务教育的承担主体,依法应该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责任,《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五条中亦明确提出应该保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教育。虽然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依据,但是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一定的矫正模式可以遵循,因此,笼统性的规定很难落实于实践。

对于监督人员的配置,根据笔者实地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基层司法所承担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数通常在10人以下,而根据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配置情况来看,首先很难派出专人成立小组来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未成年学校矫正模式的理念就是要保证未成年人不脱离自己应该所在的环境进行矫正,因此学校的正常管理就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基础。学校矫正模式的实行,正是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减负。司法所的监督人员也并不需要有专人负责,而是利用现有人员安排在日常工作中即可。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程序设计

非义务教育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不同,根据法律法规,学校并不负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接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其进行教育的义务。但是,也并非不能实践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学校矫正模式。

首先是学校选择问题。由当地司法局发函给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的教育局出具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推荐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自己填写志愿书选择意向学校,再由学校进行入学考试或者面试进行选择。

其次是协助文书问题。法院出具的“关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读学校协助教育通知书”可改为“关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读学校协助教育建议书”。其他程序的实施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的程序进行。

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之矫正效果评估方案设计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的设计主要是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对于矫正效果以及再犯可能性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可以说矫正效果评估工作才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向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的意义在于体现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保证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对于评估体系开展方式的选择,发达国家的评估方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美国的统计式评估法,统计评估法是一套完整、具体的评估体系。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评估信息逐一列举,然后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一一对照评估。结合目前我国的目前的社区工作的实际,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组织统计学、心理學、教育学、刑罚执行研究的教授等相关学科的专家设计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量化评估标准。这一方法在我国的实践性较强。

具体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矫正模式的矫正效果评估体系的内容,笔者考虑到的情况如下: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情况评估

这一评估内容主要是对犯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得出的评估数据可与矫正后的数据进行对比,以及评估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首先是犯本罪前的表现和犯本罪的情况。是否有过犯罪前科,若有前科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单独作案还是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是从犯还是主犯。本罪的情况评估看是否故意犯罪,是否单独作案。再看犯罪以后的表现。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的情节,认罪态度是否良好,是否对自己有矫正计划。

(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

矫正效果的评估是对矫正对象的管理、矫正项目的效果作出评价。其中包括矫正对象改正情况的评估以及矫正项目有效性的评价。矫正效果的体现需要分阶段进行,其意义在于不仅是对被矫正对象的评价,还包括实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阶段性矫正效果评估的结果可以实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社区矫正评估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考核:

(1)监管控制效果

监管控制效果主要是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不良行为方面是否有所转变,例如,是否酗酒,是否吸毒,是否有参与打架斗殴。

同时监管控制效果的另一个侧面还包括与家庭成员、老师、同学的相处关系。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较好,一方面反映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内心对矫正项目无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感情的融洽进行深入烦人心理沟通,在矫正方案上可以减少硬性标准的束缚,这样也可使得矫正效果事半功倍。

(2)终期矫正效果评估

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和消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终期矫正效果评估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结束前两个月进行的再犯罪风险评估。并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的三年里进行是否重新犯罪的统计,由此形成完整的矫正效果评估报告。

四、结语

刑罚只是惩戒,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接受教育,回归正常的成长轨道才是社区矫正的真正的目的。我国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模式,采取的是与成年人相同的模式。而真正适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只有学校,因此将未成年犯罪人置于正常学习的氛围中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完全符合社区矫正理念的矫正方式。文中的几点拙见,更有待在实践中得以佐证和完善,仅以此抛砖引玉,望有志之士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取得突破,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视角[M].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务[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 郭晓红.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7):62-70.

[4] 杨丽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基金项目: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效果评估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412/02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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