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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档案权利的内容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07-13刘亚娜

卷宗 2020年12期

摘 要:本文以2019年10月8国务院常务会议谈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为切入点,阐明该草案首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但现行档案相关立法对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内容、行使方式、责任承担并未予以明确,不利于档案信息的合法使用及使用效率。本文作者在探讨公民档案权利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后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档案权利;隐私权保护;责任

1 档案法历次修订介绍

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近期准备进行第三次修正: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草案围绕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并扩大档案开放利用,缩短档案封闭期。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本次档案法修订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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