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真实性
2020-07-13李晴晴
卷宗 2020年12期
摘 要: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的资料是专利法意义的“出版物”的具体形式之一,由于网页快照本身的特点,网页快照的证明力通常大于网页内容。互联网证据灭失是经常遇到的情况,因而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会被质疑,如果网页快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灭失的情况,如何认定网页快照的公开时间呢?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发明专利审查中在互联网证据灭失后如何证实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并给出了有效建议,以期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互联网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公开日期
1 引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规定,出版物“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1]。由于互联网证据的特殊性,网站会存在多种时间,如上传时间、发布时间、修改时间等,使用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时间。网页快照具有不易修改的特点,搜索引擎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并且网页快照被公司篡改的情况也极少出现,因此,网页快照的证明力通常大于网页内容[2]。如果网页快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灭失的情况,如何认定网页快照的公开时间呢?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发明专利审查中在互联网证据灭失后如何证实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并给出了有效建议,以期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互联网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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