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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2020-07-13刘昱璇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汽车制度产品

刘昱璇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方发现产品存在会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时,遵循法律规定,按相关流程将产品召回,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首次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在2004年国家质检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召回制度建立较晚。虽然各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都是为了预防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0年9月15日,宁夏的黄某驾驶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下坡弯道刹车失灵,而后发现其车辆的刹车制动管被磨穿。随后几个月,国内其他省市也陆续发生此类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设计不当导致。2001年2月8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国内停止进口相关型号的车辆。迫于压力,三菱公司公开道歉,并宣布召回。此次事件后,社会各界对召回制度引起了很大的重视。2002年,《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发布,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由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随后,有关儿童用品、食品的召回规定陆续颁布,到2016年,我国正式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用品、电子电器都在召回范围之内。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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