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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对经济法理论的挑战

2020-07-13李志平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经济法特征理论

李志平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高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和标识。自产生以来,社会风险受到了各种学科的不同解释。风险社会的理论特征还表明,根据方法的不同,理论可能略有不同。但是,从经济法的角度考虑风险社会时,有必要了解和研究风险社会的理论特征,这是经济法应该把握的基本原理。

一、风险社会对经济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

虽然经济法和风险社会之间存在更大的共通性和对接性的空间,但不能质疑社会风险作为一项现代社会特质的描述而存在,不能质疑社会风险理论与经济法存在差异,仅仅他们的理论体系大体相同。因此,在研究社会风险理论时,经济法应侧重于社会背景和理论给主流经济法理论引致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市场失灵与现代风险融合问题。主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指出,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基础和根本。所谓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实现资源本身的最佳分配的情况。例如,外部方面垄断问题,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公共产品问题等等。但是,根据风险社会的理论,现代风险是制度变革的源头,建立风险的新制度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但是,社会风险的理论被不同的研究者不同地解释“:风险是一种理解和选择意识过程的形式,其中包括未来许多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这适用于企业与过去以及现代工业文明的特征进行决裂的社会。 ”

(二)政府失灵与风险社会中的制度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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