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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起重机械“大吨小标”问题的监管

2020-07-13马政良王闯

消费导刊 2020年29期
关键词:小标起重量起重机械

马政良 王闯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起重机,特别是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存在“大吨小标”的问题。企业安装或改装“大吨小标”的起重机,是为了节省成本,降低生产安全投入,主观上规避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管,实质上造成了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中相对隐蔽的一种,是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的盲点。此类问题若在监管检查中遗漏未发现,则将引发安全风险、履职风险。针对此种行为,若不能严厉查处,势必蔓延开来,造成越来越多的严重安全隐患,危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防线。

一、起重机械及“大吨小标”的定义

根据原质检总局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此次修订明确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然而一些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单位将起重设备上大于或等于3t的额定起重量标识擅自更改为小于3t的额定起重量标识,使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化身”为非特种设备。更有甚者,偷梁换柱或者篡改设备出厂资料,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特种设备检验及特种设备监管。

二、起重机“大吨小标”行为的成因分析

企业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安全管理成本,降低安全生产投入。通过购买安装“大吨小标”起重机或者擅自更改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标识的手段,使其使用的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起重机,“化身”为非特种设备,以此来逃避特种设备的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究其原因是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意识缺失,被特种设备安装销售单位蛊惑,或者被其他“大吨小标”起重机使用者误导,铤而走险,安装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或者擅自将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标识由3吨以上更改为3吨以下,不经检验投入使用,造成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在2020年4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轧辊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一台正在使用的桥式起重机横梁上标有“2.8t”字样。经调查取证,该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t,已于2018年5月办理了注销手续,2019年9月该公司将上述桥式起重机重新安装,擅自在横梁上张贴“2.8t”标志,遮盖了原本的“5t”标志。嗣后,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已注销且经擅自改造的设备至案发。本案中,当事人为节约生产成本,将已注销的特种设备,通过安装公司将起重机横梁上“5t”的额定起重量标识擅自更改为“2.8t”,在未经过检验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我局依法查处。

三、起重机械“大吨小标”的安全风险和监管难点

(一)起重机械“大吨小标”为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

本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设备,为了降低安全管理成本,逃避了特种设备检验和监管,企业往往疏于日常维护保养,各种组成结构的老化磨损情况严重,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起重机“大吨小标”行为往往伴随着多种违法行为发生,例如伴随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已检验不合格甚至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特种设备等行为,多种违法行为并存,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成倍增加。2020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公司车间内一台正在使用的桥式起重机横梁标注“2.9t”的标识,但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桥式起重机起吊的货物标注重量高达7吨,经调查,当事人从一自然人处购买了一台无出厂资料、无合格证明的二手桥式起重机,未进行改造也未经检验就直接安装使用,本案中,当事人为节约成本,从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处购买无出厂资料、无合格证明的二手起重机,仅仅凭借起重机横梁标注的“2.8t”额定起重量标识,未经过检验就投入使用,操作员未经过任何培训,二手起重机各种部件老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吊装货物重量高达7吨,安全隐患极大。

(二)起重机械“大吨小标”为日常监管增加了难度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只凭借设备标识判断该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存在遗漏监管的可能性,造成履职风险。更有甚者对于篡改设备出厂资料的使用单位,执法人员需要鉴别设备标识及出厂资料真实性,工作难度较大。另外,起重机“大吨小标”行为使其未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在特种设备监察系统无法查到,只能通过执法人员地毯式监察,对标称小于3t的起重机逐一过堂才能发现,隐蔽性较大,造成执法人员日常监管难度和工作量成倍增长。2020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金属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厂车间内的一台起重机设备横梁标注“2.8t”,该厂负责人出示的设备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为“2.8”吨,执法人员当场查验其电动葫芦标注“3000kg”。经调查,该厂负责人采购的起重机械的低净空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3吨,但是起重机设备横梁和设备合格证上标注为“2.8t”,企图逃避特种设备检验和监管。本案中,起重机横梁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为“2.8t”,使用单位出示的设备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为“2.8t”,执法人员在现场查验了其电动葫芦铭牌,才发现了“3000kg”的标识,隐蔽性极强。

短短一个月内多起起重机械“大吨小标”违法行为的发现,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重视和警觉。经摸排调查,辖区内还存在大量的横梁标注“2.8t”“2.9t”的起重机械,此类现象如果不施以重拳打击,必将蔓延开来,带来越来越来的安全隐患,挑战正常的特种设备监管秩序。

四、起重机械“大吨小标”违法行为的监管建议

(一)强化使用主体责任及安装单位责任

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入手,通过各种警示教育活动、普法宣讲活动、针对性的案例分析以及签订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等。划定特种设备使用第一责任人,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单位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其遵法守法意识。对辖区内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一经发现安装单位为“大吨小标”提供便利或参与“大吨小标”违法行为的,列为“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以此来增强安装单位自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网格员制度,多部门协同监管

充分利用辖区内打造的“特种设备三级响应管理制度”,丰富特种设备网格员关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知识、加强特种设备网格员对使用单位的管理能力。以辖区内特种设备网格员为主要抓手,开展对辖区内额定起重量3t以下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梳理出全面名单,汇同安监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检验院工程师协同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涉嫌“大吨小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目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起重机“大吨小标”问题都是以其伴随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问题立案调查的。建议此类型违法行为,因其主观故意逃避监管,性质恶劣,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从重处罚,以达到查处一小撮,震慑一大批,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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