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性、问题及改革建议
2020-07-12王晓星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20年1期
王晓星 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带来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的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力。垄断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是突出的,因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中也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称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它是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制度在尽量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对我国必要的垄断进行支持。
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性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垄断协议都是采取限制的,而且即使对某些垄断协议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但也是提倡在其他方面促进竞争的。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豁免同适用除外是截然不同的,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一般指对特定的领域进行排除,即完全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豁免则是对某些垄断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不予以禁止。豁免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在国家产业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豁免制度也正逐步地完善。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一是对为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垄断性研究开发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二是对质量与成本控制、产品规格标准、专业化分工方面的特殊垄断协议进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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