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圣三年后秦观行迹考
2020-07-08雷徽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雷 徽
(湘南学院, 湖南 郴州 423000)
据史料,绍圣三年(1096年)四月秦观自处州青田削秩徙郴州。绍圣四年(1097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郴州编管秦观移送横州编管。吴安诗、秦观,令所在州差职员押伴,仍谨护视之。”[1]元符元年(1098年)“庚戌,追官勒停横州编管秦观特除名,永不收叙,移送雷州编管”[2]。 郴州、横州、雷州成为秦观人生最后四年的南迁之地,但秦观途径哪些水域抵达迁贬之所,徐培均先生在《秦少游年谱长编》中的叙述不甚详尽,仍有较多可补充、待考证之处。而在秦观部分作品散佚的情况下,从宋代法律、地理和航运等多方面梳理秦观的编管行迹对推动秦观研究也颇有意义。
一、处州至郴州:取道钱塘江、信江、长江、湘江、耒水
绍圣三年四月秦观在处州青田(今浙江丽水市青田县)写下《留别平阇黎》后,携家小近二十口踏上了南迁之路,“尽室幼累,几二十口,不获俱行”(《祭洞庭文》)。此时的秦观虽尚未被“除名”(开除官籍),但已无官职,成为编管人员。
编管,是宋代应用范围很广的一种刑罚,它限制人身自由,常与除名、勒停等行政处罚相结合,常用于对官员的降黜。这种刑罚稍好于流放,受罚者接受监督管束,但无需带枷锁,适当服劳役,《宋史·刑法志》载:“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3]至于家属是否随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家属返乡或去他州而不能自致者,还可差递铺传送。《庆元条法事类·刑狱门》之“编配流役”:“诸配流、编管、羁管及诸军移降者,听家属随行,家在他所者移文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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