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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释明权

2020-07-06周梦南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周梦南

摘要:价值中立是法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官应当对一些问题进行释明,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分类基础上,释明根据其具体对象可被进一步细分为诉讼请求释明、抗辩权释明、案件事实释明和证据释明,法官可以在诉讼请求、证据、事实等方面进行释明。

关键词:释明权;概念和种类;范围

一、释明权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从18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此相适用,自由主义的思潮也成就了当时意识形态的主旋律。受此影响,诉讼体制的建构也要求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实行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立法者在立法时也考虑到完全放任当事人进行诉讼,将使辩论原则绝对化,有悖民事诉讼制度的其他理念。基于这样一种平衡考虑,法官释明权运用而生。

(一)释明权与辩论主义

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經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它不是对辩论权或辩论行为的一般表述,而是对诉讼中当事人法官相互关系的构筑。关于释明权与辩论主义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释明权是对辩论主义的限制,是辩论主义的例外(这种观点可称为“本质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诉讼中应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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