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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宠物豁免制度研究

2020-07-04龚雪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5期
关键词:宠物

摘 要:宠物的陪伴和守护给人们生活带来无价的精神财富,甚至有人视宠物为家庭成员,情感羁绊深,在一定意义上,宠物是人精神利益的表征。在民事执行豁免制度中,将宠物纳入执行豁免的范围是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无论从现实意义上还是操作角度来说,执行宠物豁免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宠物;精神利益;执行豁免

《民法典》一经问世就备受关注,其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是亮点之一,反映出人们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强烈需求。人格權益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养宠物就体现出对人格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一种追求,前有宠物经济悄然崛起,后有法院拍卖宠物争议不断,就引发宠物在面对民事强制执行时能否豁免的思考?

一、体现精神利益的宠物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养宠物是对生活有态度、热情、爱心的普遍行为。根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由宠物形成的产业规模突破2000亿,还呈现上升的趋势。随之与宠物相关的宠物医院、宠物食品、宠物用具、宠物寄养、宠物交易市场、宠物保险、宠物服装、宠物婚介、宠物摄影、宠物美容、宠物药店和宠物殡葬等行业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1]

养宠物为何如此盛行?归根结底,宠物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体现精神利益。对小孩来说,宠物陪伴其成长,让其懂得爱,分享爱;对老人,宠物分散其注意力,转移对儿女的情感思念;对青年男女,宠物带来片刻的放松,忘记竞争压力,派遣内心孤独。此外人口老龄化,单身大龄化,晚婚晚育等国情因素对宠物市场的兴起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人们在饲养过程中,往往把宠物作为一种精神寄托,视为家庭成员。宠物殡葬尤为体现这一点。根据网络数据显示,有超过50%的饲养人员当宠物离世时,为宠物举行殡葬仪式,就像亲人离世一样,为其修墓地、刻石碑[2]。

二、具有法律意义的宠物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认可了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财产权受到损害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和保护基于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宠物可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事后救济,力度不足。民法均将动物当作物的一种类型,以动物作为一种动产、性质与一般的物没有区别,可作为自然人的财产被民事强制执行。

尽管我国已经认识到保护动物的重要意义、立法上也建立了动物保护制度,但是相较于国外的执行豁免制度,还是缺乏将宠物作为人的精神利益予以保护的相关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看出,体现人格利益的被豁免的财产仅限于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而体现精神利益的宠物不在执行豁免的范围内。域外诸多国家和地区在执行豁免制度的立法上,均重视具有精神利益的物品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重要意义,在相关法律规定中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将该类财产纳入了执行豁免的范围。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典》规定家庭宠物适用财产豁免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1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畜养在家庭范围内的动物,不得扣押;《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46条规定豁免执行的财产包括了饲养与经营目的无关的动物。[3]国外已经有将宠物纳入被执行豁免范围的先例,为了避免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进一步以限额的形式确定范围保护,即宠物的财产价值若超过一定额度,将不能被执行豁免,如此平衡债务人人格利益和债权人财产利益冲突。在法律制度规范中明确宠物在执行豁免财产之列地位,是赋予其法律意义,并非所有的动物都在其列,只有体现人格利益或人的精神利益的宠物才属于执行豁免的财产。

三、宠物纳入执行标的豁免范围可行性分析

(一)意义方面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前提是明确执行标的。执行标的范围是有限的,被执行的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人身以及行为,并且可被执行的范围由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等原因而受到限制。[4]民事执行豁免制度基于基本人权(主要为生存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在一定时间和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5]将宠物纳入执行标的豁免范围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人格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在个人发展的意义上,精神利益在人的生存及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是自然人得以独立地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石。某种意义上,人的存在是精神性的。精神人格的独立是人与动物,区别于其他个体的依据。人格健全的人是极其重视自身自由、名誉、隐私、尊严等精神性构成要素的。重视精神利益的保障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极为重要;[6]在社会意义上,执行豁免制度从无到有,逐渐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开创了一种新的更具人性的执行理念,能够对执行权施加限制,规范其运作,对于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实现财产最大效益化,顺应以人为本的社会风气;在法律意义上,豁免财产基于人道主义不再限于健康性最低生活标准,还包含了情感考虑方面文化性的最低生活,提供保护精神利益的途径。

(二)操作方面

若将宠物纳入执行标的豁免范围观点付诸实践,就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实际操作中将面临几大问题,比如认定体现精神利益宠物标准的问题。豁免财产的范围要权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精神利益。宠物作为债务人的精神利益对其重要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豁免执行?这就需要一个度的判断。可以从客观加主观的判断标准。客观方面如:宠物居住的环境、对债务人的用途、对待相处方式等;主观方面主要是基于客观事实判断宠物与债务人的情感羁绊程度,每种客观情况都可合理推测,这就需要法官的自有裁量权来综合判断。

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若宠物的价值过高,利益衡量就偏向债权人权益保护,这时可以借鉴域外法律设置宠物豁免上限。若宠物价值低于上限可免于执行,执行价值对债权人来说不足一提,且可能因执行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若高于上限就不能被豁免,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立法形式的问题。民事执行制度本身就没有独立立法,法律有其本身的困难,比如判断有无精神利益或其大小的标准,局限性、立法程序复杂、长期性等等。现行制度的规定也是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那么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手段进一步规定具有精神利益价值宠物的民事执行豁免,同时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有效弥补实体法规定的不足,使得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有了第二次权衡的机会。此外还需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例具体裁判,着重实行个案化处理,防止“一刀切”的武断。

参考文献:

[1] 张程.宠物经济崛起[J].检察风云,2018.12.

[2] 黄赛.宠物殡葬-到底是浪费财力资源-还是尊重生命值得推广[J].中国工作犬业,2018.9.

[3] 徐辉.论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D].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

[4] 肖建国.民事执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93.

[5] 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38.

[6] 方乐坤.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龚雪(1993.10—),女,汉族,新疆昌吉,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单位邮编:264005,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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