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关于党员“预备期”规定的历史沿革
2020-07-04秦晨晨
时代人物 2020年3期
秦晨晨
我党历来十分重视吸收党员之先进性问题,能够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积极分子入党标准的认识,不断规范和完善党员发展程序,切实保证党员质量,纯洁和壮大党的队伍。
一、初步探索——党的一大到六大
1921年党成立之初,由于缺乏经验,党的一大没有制定正式的党章,制定了具有党章性质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一大纲领以鲜明的战斗性和高度的原则性浓缩了当时党的全部思想,是党章的最初雏形1。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第五条规定:“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2。”可见,党在成立之初就有对申请人实行考察的意识。设置考察期与实行候补、预备期在目的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了增强党组织对于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把控,有利于党的队伍的纯洁和先进性。
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第一部正式的党章,在吸收积极分子入党方面取消了一大纲领中需要考察期的规定,只强调“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3。”二大党章考察期的取消,体现了党在成立初期,需要快速吸收新鲜血液以充实壮大队伍,对于党员发展等党的建设众多方面仍处在一个探索时期。蔡和森在他早期的通信中阐述党必须“严格物色确实党员4”,这说明,尽管二大党章中没有了考察期的规定,但党的先进分子已经具有了这方面的思想。
1923年,党的三大议决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规定了党员入党须有介绍人并得各级党的机关批准,在候补期上规定了: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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