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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驾驶员交通行为方式判定研究

2020-07-02王少华黄建玲陈艳艳

王少华,黄建玲,陈艳艳,刘 卓,陈 宁

(1.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交通工程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24; 2.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天津市交通安全与控制协同创新中心,天津 300222;3. 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北京 100161)

0 引 言

在共享经济和绿色交通理念引领下,传统的自行车交通出行方式又重新焕发活力[1]。据统计,摩拜、OFO等智能共享单车用户超过1亿人次[2]。然而,很多自行车驾驶人对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否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部分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与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自行车由于缺乏保护极易因碰撞、剐蹭造成失稳等原因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3]。据我国2014年交通事故统计显示:驾驶自行车死亡人数为2974人,占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人数的26%[4]。在日常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自行车驾驶员交通行为方式,即自行车是被使用者骑行或推行,成为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判定自行车驾驶员交通行为方式,成为急需解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问题。

国外针对交通行为方式判定的研究还较少。J.ELLIS[5]指出:5~15岁孩子因骑行引发的非致命性交通损伤约占交通损伤总量的39%;D.OTTEA等[6]对3 946例机动车-自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了自行车骑行者的受伤规律、程度、频率等事故特征;H.R.G.KRÖYER[7]通过2004—2008年交通事故数据分析,建立了骑车人年龄、受伤程度与车速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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