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理论基础与构建
2020-07-01魏子华白慧林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2期
魏子华 白慧林
【摘要】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使得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偿债能力呈反向变动,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成为公司法上的新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观点,主张在公司偿债能力出现严重不足时,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视为届满,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适用比较,明确其特殊性与司法适用条件,分析其请求权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请求权主体、适用条件、清偿范围三个层面探讨该制度的构建,以达到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破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3-0042-7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企改革背景下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Z20171001108)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见证了我国《公司法》立法价值理念的发展。但认缴制下取消了法定出资期限要求,这为恶意逃避债务的股东提供了合法途径。那么,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简称“加速到期”),有无法律依据?如果可以主张,加速到期制度应当如何构建?该制度与破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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