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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论程序正义

2020-06-29方凯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摘要: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其核心可以表述为,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从历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历程可以看到我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始终在路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本文分别选取中国和西方两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与中国佘祥杀妻案进行对比,通过对其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提出促进我国司法程序正义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辛普森案;佘祥林案;程序正义

1 案件回顾

辛普森杀妻案,被称为美国“世纪大案”,不仅其案件审判经过受到了当时全美官方民间的共同关注,其判决结果在宣判后仍然饱受争议,对辛普森有罪和无罪的问题在案件审判后十年内仍是争议焦点;其中体现的美国司法制度中“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规则,对时至今日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无独有偶,在与辛普森案发同年的1994年,在中国也发生了佘祥林“杀妻”案,不同的是,佘祥林的妻子在十年之后奇迹般地“亡者归来”出现在大家面前,而佘祥林在这十年间则被判处了故意杀人罪并处死刑缓期执行,背负了完全不属于自己的罪名和刑罰。

1.1 辛普森案

1994年,前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及其男友罗纳德哥德曼倒在血泊之中。几天之后,辛普森驾车“外逃”被警方抓捕的场面经全美电视实况转播后迅 速轰动全球。据说,当时美国有近 1.5 亿人停下手头的工作注视着追捕实况转播,创下全美收视率的当季最高。根据当时的媒体调查,受访者中大多数普通人认为,辛普森之所以作出如此疯狂的举动,必定是因为其犯下了严重的杀妻之罪。然而,令美国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是凶手的社会舆论之下,由于警方在证据收集中所犯下的致命的程序性错误,致使关键证据被排除,陪审团对辛普森作出了无罪的结论;最后,经过历时 474 天、震撼全美的马拉松式的“世纪大审判”之后,辛普森被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判为无罪而释放。

1.2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忽然失踪久久未归,于是张家人怀疑张在玉遭遇不测被佘祥林杀害。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被逮捕,其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 年 9 月 22日,经过行政区划变更、法院管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最终法院终审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直到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忽然重新返回家中,令众人惊叹不已,堪称现实版“亡者归来”,这一桩尘封多年的冤案才终于浮出水面。2005年4月13日,经过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2 程序正义之重要性

2.1 对事实真相的探寻

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最终揭示真相,实现真正的正义。

不论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其最终目的,都是对真相的探寻,但是这两种正义在探寻真相的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与区别。

以上文中提到的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为例,不同的追求正义标准得到的结果,往往完全不同。辛普森一案中,真正的杀人凶手究竟是不是辛普森,恐怕这一个谜题除了辛普森本人以外无人能知晓。但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后,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死前妻和另外一个受害人的凶手,但他们同时又认为:辛普森案遵循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审判过程是合法的,裁判结果是可接受的。事实上,辛普森在涉嫌杀人的刑事诉讼中被法院宣告无罪后,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却被法院认定杀人事实成立,辛普森本人也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巨额的赔偿金。如果辛普森确实是杀人凶手,有理由认为,他之所以能够逃脱惩罚,应该归结于美国人在诉讼价值追求中注重程序公正,而程序优先导致了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如果辛普森确实不是杀人凶手,那么辛普森案不仅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同时也实现了实体上的正义。所以,“辛普森案”表明:强调程序优先可能会放纵犯罪,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正义优先的“佘祥林案”是否实现了正义?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从程序上看,在侦查阶段,佘祥林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人格尊严丧失殆尽; 在审判阶段,佘祥林被“疑罪从轻”,最终获刑 15 年。从实体上看,清白无辜的佘祥林被冤枉了,杀人并弃尸池塘的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在“佘祥林案”中,不仅程序正义荡然无存,实体正义也并未实现。“佘祥林案”的实践结果表明:强调实体优先会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而且不一定能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冤枉无辜。“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杜培武杀人案” 等众多的重大冤假错案,与“佘祥林案”一样,诠释了“重结果、轻程序”容易造成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缺失的严重后果。

事实真相的探寻,往往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查明的,其必须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越是疑难案件,其探寻的难度和时间消耗也越大。传统观念中过分的追求实体正义,抱着“命案必破、速战速决”的理念,在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从快发落后,往往案件就此终结结案,“罪犯”受到了处罚,公检法机关完成了任务,受害者家属得到了结果,结局看似皆大欢喜。从我国的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来看,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律师长期奔走坚持伸冤、坚持对案件疑点和案件真相的寻找,最后才使得法院重新启动再审程序,最后得以沉冤昭雪。

2.2 对法律制度及判决结果的信任

辛普森杀妻案,最终以法庭宣判辛普森无罪释放为结局,此判决令全美一片哗然,曾有评论其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嘲讽,受害人哥德曼的父亲也曾表示“辛普森被宣判无罪实际上是对正义的嘲讽,损害了美国的司法系统。现在,每个有罪的人都把辛普森当成了希望,都会向他祈祷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显然,该案的司法裁判与民众预期大相径庭,普通民众对于此案的心理落差是巨大的。

程序正义,正是由于对形成结果的过程中,坚持客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使每一个人能够在司法中获得平等的待遇,其结果所以能让人信服。因为程序正义是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就是要求公正的对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搞主观定罪、秘密审判,让审判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让每一个民众感受到程序的公正。所谓眼见为实,坚持程序正义,能使判决结果更能让普罗大众信服和接受,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权威心和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对于法治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义是“良法”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原因。只有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对待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而程序正义恰恰要求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公正。法治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社会控制方式 ,在法治的精神内涵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的追求”。

3 促进我国程序正义实现建议

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历程来看,特别是历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看出,我国在程序正义的追求道路上是有显著的进步的。但是,距离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我国在程序正义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必须坚持。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强职权主义,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司法官占据主导、指挥地位,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地位存在边缘化或主体地位弱化的现象,双方诉讼权利以及能力处于一种不均等、不平衡态势,诉讼两造之间形成一种命令——屈从关系结构。 随着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程序正义的建设道路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改进促进程序正义:

3.1 建立相关制度保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持裁判中立

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存在公权力一方,控辩双方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程序中,我们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让司法官的公权力不被滥用,真正做到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无罪者免罚、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理想状态。裁判者的权威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专业性和中立性,专业性主要有实体性因素加以保障,正如目前我国推进建设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能够有效的提升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性水平。而中立性主要有程序性因素予以保障,这就要求必须体现程序正义。

这就要求从程序设计上保证裁判者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诉人、被告人、裁判着三方形成控辩审的均衡三角結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大致均衡,这样才不会导致法庭审判沦为一方失声一方主导的单方表演,而是让事实真相在控辩双方平等的交锋中逐渐显现,真理越辩越明,也有效地防治冤假错案的产生。

3.2 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相关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发怒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程序正义的实现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罪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律师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法院的层层设卡,不能有效的实现。因此应当赋予律师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等的取证权、阅卷权,同时规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会见嫌疑人、查阅卷宗设置障碍的行为,以保证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正当行使。

参考文献:

[1] 陈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与正义价值分析[D].西南大学,2019.

[2] 薛弥.解读“辛普森杀妻案”——从证据学角度探究法制与人权[J].法制博览,2016(34).

[3] 方杰,赵梓云.以“辛普森杀妻案”解读美国刑事诉讼原则[J].中国检察官,2013(20).

[4] 陈娟.从辛普森案和杜培武案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缺失[J].法制与社会,2013(09).

作者简介:方凯(1995—),男,广东佛山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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