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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6-27乔煜昕

西部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对策研究

乔煜昕

摘要:我国的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建设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需要认识到,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主体功能展现不足、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民主协商的机制仍需硬化、民主协商的成果运用仍需扩大化等。因此,推进我国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就需要广泛营造基层协商民主氛围,努力健全基层民主协商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提质增效。从而使得基层民主发展和权利保障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关键词: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5-0028-03

民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都在艰难探索如何构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大力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注入了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社会基层不断涌现出基层协商民主新形式,比如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公民评议会、民主听证会等,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促使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其有序发展加以保障,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改革正能量,仍然要我们持续深入地加以探索。

一、我国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建设的现状

社会的细胞是基层,同样也聚集着难以概述的各类利益矛盾,可以这样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成败直接取决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高低。

(一)含义与特点

基层民主制度简言之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简要概括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程序、方法、方式的总和,是保障我国基层人民关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就是指防范人民权利受到侵害并确保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化保护,保障机制只有在大力构建、完善中,才能真正使公民享受到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有四大特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发展、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保障最广大的人民当家作主。当然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民主权利。三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无政府主义,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

(二)类型与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如何保障公民权利来界定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的类型:

1.按协商主体分类。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将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划分为五类,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二是城市居民委员会,三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四是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五是城乡公共事务管理。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因为不同类别参与的主体不同,所以协商形成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在人民代表大會这一块,参加人数相对不多,往往是用于代表广大公民讨论重大决策,因为可以展开充分的讨论、协商。而对于村(居)民会议而言,因为仅仅是对基层内部事务进行讨论和决定,所以可以扩大参与度,这种形式也是最广泛而且直接的。

2.按协商范围分类。这样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基层组织内部,另一种是上下级组织之间。第一种说的是对于处在同一组织的群众而言,他们对自己所在组织的内部事务作沟通、促协商、重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第二种说的是对于组织关系是上下级的组织,他们就事关双方利益、大家同关心的事务进行纵向协商。

3.按协商对象分类。一类是事关重大决策的,一类是关于决策日常事务的。关于日常事务的决策,一般规模较小,只需要利益方参与即可决定。而对于决策重大事务,往往就需要扩大参与规模、提升参与层次,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扩大会等。

4.按协商步骤分类。依次为协商保障会议的前、中、后时期,会议前协商是指需要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参与者提出待协商事务,然后大家开始调研情况、搜集资料、深入思考、加深理解,来确保自身可以在协商会议上充分表达自身立场和观点。会议中协商是指大家按照协商民主程序,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按照讨论、沟通、论证、辩论、协商的程序,最终达成共识。会议后协商是指在对基层事务做完协商表决、达成共识后,关于协商程序并没有最终完成的,要持续进行下去。

(三)主要成就

目前,基层民主协商保障机制建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保障了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施,为了解决我国农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通过建立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促使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加强农民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促进。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进一步保障了农村居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构建起了完善有力的组织架构。2003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组成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着力于村务公开的推进工作,以此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随后,为进一步引导选举后的村务治理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完善了相关政策制度。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还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落地生根颁发了地方性法规,并修缮订关于村委会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此外,各基层还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行使自身权利。根据调查统计,全国已建立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村的比例超过85%,已拥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自治性组织的乡村更是达到92%以上,极大地方便了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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