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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浅析

2020-06-21黄韬周婷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0期

黄韬 周婷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在中国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起,从无到有,成为私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性制度。合格投资者保护实践随着行业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完善而日益成熟,投资者“刚性兑付”观念正在渐行渐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参与者通过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深入践行,逐步培育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熟合格投资者。

【关键词】合格投资者;概念内涵;监管实践

一、合格投资者概念

1、“合格投资者”的起源

“合格投资者”来自于现代英美金融法。根据英美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合格投资者的内涵为:“由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规定的,拥有大量净资产并对金融事务具有投资经验与知识的投资者,在适用豁免注册制度的证券发行行为中,合格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不受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条款的保护,但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合格投资者仍然可以适用证券法中的相关救济措施。”虽然合格投资者的量化界定标准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但上述定义仍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投资者具备的不同市场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由资本市场对其提供相应的具有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对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法律应予以更多的保护,即便是其有意向从事风险较高的金融活动,法律也应予限制或禁止;而对自我保护能力强的投资者,法律则可以适当放松保护,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其是否参与各类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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