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2020-06-21陈军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0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陈军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须深刻领会“四种形态”所蕴含的辩证法,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下大气力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使“四种形态”在基层落地生根。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四种形态
引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这一重要理论,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考、新要求、新部署,为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进一步深化“三转”指明了方向。
1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從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机构深化“三转”的方向。
1.1“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贯彻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使每个党员、每个党组织都有纪律的约束,让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严”就是真正严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的底线从紧盯触犯法律移到紧盯违反纪律,让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标尺,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提醒、及时处理,体现了对监督执纪问责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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