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视野下,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
2020-06-21胡晓雯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9期
【摘 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指出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说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建立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指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体现了国家责任思想。但是,少年司法在实践中还处于政府责任、司法责任的阶段。只有在国家责任的框架下,社会支持体系才可以克服各领域条块化、社会资源利用不足等短板,最大程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利益。
【关键词】国家责任;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国家亲权说;儿童利益最大化
国家亲权说确定了国家作为儿童的最后监护人拥有对儿童的权利并负有义务,国家理应是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主体。在少年司法领域也应当如此。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还只停留在政府责任、司法责任层面,这种责任模式也催生了诸多问题。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亟需在理论中探讨解决责任伦理的问题。
一、国家责任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论证
(一)国家契约论下的国家责任
探索国家责任的涵义及来源,可以找到社会契约论这块理论基石。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公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且这是一个双方均需履行义务的契约,而非一个“逃票乘客式契约”。公民需要履行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服从国家管理的义务,而国家要承担起保护公民自由平等等权利、维护人权的责任。这其中自然包括保护儿童的利益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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