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2020-06-21郝玥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7期
郝玥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自上线以来,因其小众传播、便利性等特点,受到微信用户的青睐,从而得以迅速发展,但剽窃等一系列侵权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的界定并不明晰,加上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使得对于剽窃的认定格外困难。考虑到剽窃的本质是不当署名,因此微信用户的剽窃侵权需满足剽窃者主观上有过错、剽窃对象享有著作权等四个要件。对于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法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 剽窃 著作权 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7.012
自微信公众平台2012年8月诞生伊始,剽窃等侵权问题即开始凸显。2013年我国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类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结合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性,通过界定剽窃的涵义,分析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并提出应对之策。
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定义
“剽窃”这一概念最早出于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1]《辞海》将“剽窃”解释为“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而《辞源》则将其解释作“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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