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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探讨

2020-06-19罗钦

山西农经 2020年11期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行为

罗钦

摘 要: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财政体制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地方政府的财政均等状况。同时,由于我国的官员委任多考察其政绩,而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状况。因此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绩考核标准,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保证经济平稳发展。论述了财政分权以及地方政府行为异化的相关观念,以期为相关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财政分权;行为异化;政府行为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1-0121-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推进,我国财政领域的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财政分权已经成为改革的必然途径。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逐渐提高,财政均等的情况不复存在,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产生了一系列影响。通过对此类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能够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合理的财政体制[1]。

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财政冲突

1.1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冲突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目标不同,因此二者的冲突较明显。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在建设地方财政体制的过程中,会尽可能扶持和发展有助于地方经济增长以及提高人们收入水平的企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的收入和获得财政补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寻求制度之外的收入,扩大地方财政预算规模。同时,在中央与地方沟通的过程中,尽可能使地方财政政策融入中央财政政策,在执行中央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尽可能附加有助于当地发展的条件。由于当前我国评价官员政绩的标准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成果,因此众多地方政府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方式,夸大自身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在特殊情况下,相关人员为了争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会谎报实际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2]。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冲突有积极作用。具体来说,通过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沟通和交流,一方面能使中央充分了解地方的需求和发展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和帮助;另一方面,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领会中央财政的精神和含义,改善当地的财政状况。但是,地方财政與中央财政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导致政府信用降低,干扰了经济秩序等,不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3]。

1.2  地方财政之间的冲突

财政分权改革能为地方政府带来一定自由,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使其能在本区域开展相应的制度试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活力。但是,地方财政竞争的异化也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首先,地方政府之间是平行关系,在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主的政绩考核标准下,各地政府围绕经济发展水平产生了激烈的竞争。在某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使经济发展效果更明显,片面重视发展经济,忽视了医疗、卫生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积极争取投资,“面子工程”现象严重,不利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其次,地方政府之间对资源的争夺也更为激烈。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各个区域不能协调合作,虽然获得资源支持的政府能在短期获得较为突出的财政发展成果,但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再次,地方财政以及经济发展利益使地方政府注重地方保护主义,在防止资源外流的同时,限制外地资源以及商品在本地的销售和流通,虽然为本地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违背了市场的运行规律,影响了经济发展[4]。

1.3  地方财政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冲突

受基层民意表达方式的限制,地方经济主体对实施财政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并且对地方财政的监督力度相对较小,导致教育、医疗等惠及民生的社会性投资缺少政策支持,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当地社会稳定。财政资金以及财政权力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形象受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这一点来说,我国当前没有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规章制度,缺乏对地方财政权利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更深层次的原因。

2  财政分权的措施

2.1  重视财政管理制度创新

针对当前财政分权存在的问题,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完善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明确政府管理与市场规范的界限,限定政府的权力和管理范围,最大程度减少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转变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腐败和违规现象,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5]。

2.2  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在改革进入关键期的背景下,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能够从根本上避免二者的冲突。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促进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通过逐渐拓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沟通渠道,使中央深入了解地方的实际情况,帮助地方领会中央的意图和政策,促进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实施,提高政策对地方情况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3  建立完善问责机制

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杜绝虚报本区域情况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还应完善官员的考核制度,改革以往“唯GDP论”的考核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促进当地医疗、教育、环保等工作协调健康发展[6]。

3  结束语

在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处理好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是防止地方政府行为异化的重要途径。因此,要重视完善相关的制度,将财政分权纳入法制化轨道,坚决杜绝不规范财政权力的情况,对相关权力的运行进行全面监督,促进地方财政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马万里.增长共识、地方政府行为异化与收入分配差距——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J].新疆社会科学,2013(2):28-36.

[2]刁伟涛,朱军.地方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下央地财政分权的指标构建与度量——兼对金融分权的辨析与度量[J].公共财政研究,2019(4):33-47.

[3]李敬涛.地方政府行为视角下的政府会计信息效应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5.

[4]袁建国.中国式分权、地方政府行为异化及其校正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4.

[5]张恒龙,康艺凡.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异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6):80-84,143-144.

[6]张为杰.中国政府治理结构与地方政府行为导向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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