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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问题研究

2020-06-15黄乐军

价值工程 2020年14期
关键词:反洗钱内部审计

黄乐军

摘要: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基于反洗钱的内部审计作为一项法定要求,已经成为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立足于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首先介绍了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基金公司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然后分析了当前基金公司反洗钱及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最后从构建基金反洗钱体系、增强基金公司反洗钱意识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anti-money laundering efforts continue to increase, internal audit based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become a statutory requirement a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fund companies' anti-money laundering work.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ternal audit of fund companies' anti-money laundering. It first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legal requirements an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fund company's internal audi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Then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faced by the fund companie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internal audit. Finally, it gives relevant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building the fund anti-money laundering system, enhancing the fund companies' anti-money laundering awarene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l audit team.

關键词:反洗钱;内部审计;基金公司

Key words: anti-money laundering;internal audit;fund company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97-02

0  引言

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是指基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以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制度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公司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审核、评价,提出报告并作出建议的再监督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内反洗钱监管要求的不断加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越来越重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基于反洗钱的内部审计作为一项法定要求,已经成为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法规要求

2007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2012年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2018年颁布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进一步指出“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审计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在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形式上,《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二是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反洗钱内部审计活动的独立性;三是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四是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涉及重大问题整改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报告。

2  基金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属于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基金公司的反洗钱相关业务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基金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是审查和评价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基金公司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组织结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关注反洗钱制度制订及更新修订情况,审查制度的全面性、有效性、规范性、合规性,评估反洗钱相关流程是否能满足反洗钱业务的实际需求,关注基金公司的反洗钱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根据法规的要求设置了专职反洗钱岗位。二是审查和评价反洗钱业务开展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基金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反洗钱系统和人工排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审查基金公司是否能够根据法规要求完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筛查和报告工作,关注基金公司对于产品及业务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公司是否在客户开户和发生交易前对客户进行黑名单筛查,是否将黑名单嵌入到前端销售系统当中。三是审计和评价反洗钱宣传培训及配合监管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基金公司是否根据法规的要求定期开展反洗钱的宣传,关注基金公司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基金公司内外部的反洗钱培训,提升员工反洗钱意识,审查基金公司是否积极落实、配合监管的各项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相关工作报告及日常数据信息。

3  当前基金公司反洗钱及内部审计面临的问题

总体而言,当前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立足于满足法规上的形式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基金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1 反洗钱体系的兼容性问题

以银行业务为基础而搭建的反洗钱体系与基金行业存在兼容性问题。基金行业的业务模式和特点决定了基金行业的洗钱固有风险相较于银行体系洗钱风险较低,基金公司在执行金融行业统一的反洗钱标准时,存在着基金行业洗钱特有风险无法覆盖以及执行成本较高等现实困难。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基金行业的客户开户以非柜面开户和销售机构开户为主,使得基金公司在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和真实交易目的上存在很大难度。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方面,基金行业现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基本照搬了银行业的筛查标准,基金公司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基本上依赖于外部反洗钱系统供应商提供的默认设置,往往不能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建立和设置贴合基金交易特点的监测指标。

3.2 反洗钱的执行问题

近年来,基金公司日益重视反洗钱工作,但基金行业仍存在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现象,还有部分基金公司没有深入理解反洗钱义务,错误的认为,客户资金已经经过了银行的反洗钱审查,应当降低基金公司的反洗钱要求和责任。基金公司在反洗钱业务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普遍缺乏主动的风险意识,简单机械地执行反洗钱要求。基金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往往是为了满足监管的最低要求,一般不能与公司具体业务进行有效结合,此外,基金公司在反洗钱的投入方面,无论是机构人员配备,还是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3.3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及有效性问题

目前,大部分基金公司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通常由公司的合规部门(例如监察稽核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能,而公司的合规部门往往是反洗钱的牵头部门,负责反洗钱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基金公司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监管部门未制定和发布关于基金公司反洗钱的内部审计指引,各家基金公司均是依据自身理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等反洗钱业务的审计多流于形式和表面,往往不能真正的基于风险为导向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有效性难以体现。

4  相关建议

4.1 立足基金行业特点,构建基金反洗钱体系

从基金公司的角度,以银行业务为基础而搭建的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存在难以全面执行的现实问题,基金公司的反洗錢措施很难完全符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行业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研究建立适合于基金行业特点的反洗钱标准体系,建立基于基金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标准和可疑交易监测标准,为基金行业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监管政策。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建议适当考虑基金公司的成本与业务特点,设定合理的奖惩机制,从而激励基金公司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开展反洗钱工作。

4.2 增强基金公司反洗钱意识,转变反洗钱工作理念

建议基金公司应切实重视反洗钱工作,不能以合规为目的简单执行反洗钱要求,应该站在防控洗钱风险的高度,切实开展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实现从“合规为本”向“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转变。根据2019年开始实行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基金公司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是满足反洗钱合规性要求的最低标准。因此,基金公司一方面应当评估自身客户、产品、渠道等固有属性带来的洗钱风险,另一方面应当评估内控制度、组织体系以及管控措施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结合自身业务或客户的特点,根据识别出的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切实提升反洗钱管控水平。

4.3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一是建议基金公司应该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组织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反洗钱技能培训,提升相关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确保能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及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对于洗钱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能力。二是建议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理想的角度出发,基金公司最好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以保证包括反洗钱审计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但是在现实中,基金公司往往不具备设置独立审计部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避免从事反洗钱日常工作的人员来负责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工作,其次,必须给予内部审计人员足够的授权,并确立权威性,保证其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是建议推动建立基于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内部审计模式,在开展内部审计时能够有效分析基金公司各业务条线在经营中存在的洗钱高风险点,从制度制定层面到业务执行层面,对洗钱风险背后的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估,由此促进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叶陈云.公司内部审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

[2]陈金翠.内部审计:让虚假数字无处藏身[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3]汪加才.反洗钱审计的动因、目标及策略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9):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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