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的完善
——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
2020-06-13熊远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熊远航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1999年所作的定义,虐待儿童行为指对儿童有抚养、监管义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抚养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及习惯均不相同,由此形成了认知虐待儿童定义、形式等内容的差异化。相较于域外较为成熟的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设置,我国尚无专门的防治虐童行为法律法规,其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鉴于此,笔者尝试对我国现行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进行梳理,以教义化的方法进行解释及归纳,并提出对上述法律加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介绍
目前,我国防治虐童行为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从效力层次上看,层次比较完整;从内容上看,可以区分为专门性及非专门性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见表1:
二、对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的法教义分析
(一)法教义学的理论阐述
1.法教义学的定义
阿列克西认为:“法教义学是一类语句,这些语句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但并非等同于对它们的描述,它们组成某个相互和谐之整体,在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框架内被提出和讨论,具有规范性内涵”[2]。我国学者雷磊则认为:“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教义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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