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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的思考

2020-06-12韩自强汪为均向家春

安徽农学通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继承

韩自强 汪为均 向家春

摘 要: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改革内容的深入,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各项权益已迫在眉睫。该文介绍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的程序以及有偿退出形式,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中如何保障集体资产股份健康流动、定价、民主权利和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中出现的4种类型,即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五保户”的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旨在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的重要方式,无论是宏观上的政策设计抑或是制度变革的内生需求,妥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农村无法回避的现实[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原有农村集体所有制所依托的经济社会基础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农村集体产权权责不明、归属不清、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2]。中央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上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自2015年起,中央先后开展了4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过多年的探索,把握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和管理以及股权权能赋予等几个关键问题,最终形成了一套成熟可复制的操作体系。朱大威[3]研究表明,尽管许多政策文件都提出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等权能,但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尚未出台,很多地方尚未真正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等资产处分权能。如果股权权能缺失,则难以保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发挥效果。

本文通过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继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

1.1 形式 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集体资产股份通过合适的方式流动,有助于释放改革的活力,进一步促进集体资产增长、增加农民收入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发展等改革要求[4]。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中指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内部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的行为;集体赎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所持有股份退回本集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的行为。

1.2 程序 《改革意见》要求,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要依法符合程序,通过多年的实践,各试点单位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探索,如天长市对内部转让和集体赎回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内部转让主要通过申请、审核、签订协议、公正、变更登记和备案等程序。(1)由出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书面提出申请;(2)由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成员开会讨论,对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统一转让;(3)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同意申请,转让的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4)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好公证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公证文书;(5)转让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的公证文书,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6)变更后的股权情况报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三资”管理系统平台上同步更新。

集体赎回则是通过申请、审核、决定、签订协议、变更登记和备案等程序。(1)由当事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书面提出申请;(2)董事会成员召开会议审核申请材料,对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收购股份的处置办法等情况进行讨论,初步拟定收购草案;(3)董事会将初步拟定的收购草案和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商议决定;(4)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5)当事人持《退股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6)变更后的股权情况报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三资”管理系统平台上同步更新[5]。

北京市大兴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程序设置较为简便。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好手续,由董事会指派专人进行审核,之后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董事会应将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向股东代表作出说明。但大兴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赎回的方式有严格规定。仅因发生大病、大灾、车祸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或全家定居国外,同意采取集体赎回方式,原则上价格按照股份获得时的原始价格。

上海市闵行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程序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批准、申请、讨论和计退等。(1)需经上一级集资委批准后,才可以实行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3)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股东代表大会讨论;(4)通过后按照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行计退。同时,还规定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退出集体资产股份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6]。

2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程序合法依然是维护农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安徽省天长市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制定如下程序:协商、申请、审核、公示、办理和备案等。(1)协商确定继承人,若只有1位继承人,则按照程序办理。若继承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应当由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1人行使股权。其他继承人应公开声明并填写放弃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人表;(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股权证书、股权继承声明书、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人表等其他相关资料。若有见证书、公证文书和书面遗嘱等相关材料的,应一并提供。同时,在继承过程中提倡实行见证或公证;(3)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要认真审查把关继承人的申请材料,了解见证单位、证明人和有继承权的人员等相关情况,在充分了解相关继承情况后,召开董事会讨论是否予以办理;(4)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将股权继承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无异议进行下一步程序,有异议,应调查重审;(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在股权继承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签名,同时要对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股份继承的时间从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次日算起;(6)在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理完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将继承办理情况报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三资”管理系统平台同步更新。

西宁市城中区和上海市闵行区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程序要求是:申请、审核、公正或见证和变更登记等。(1)继承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2)由董事会集体成员进行审核把关;(3)继承人携相关材料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见证或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若继承人持有司法判决或调解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则无须见证或公证;(4)携被继承人死亡宣告的有效证明材料、股权证书和继承人的股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即可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由所在集体进行股权变更登记[6-7]。

3 几点思考

3.1 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

3.1.1 如何保障集体资产股份健康流动 集体资产股份通过合适的方式流动,有利于盘活村集体资产,壮大村集体经济,激发改革活力,但也可能会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和资产流失。因此,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加以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进行约束:(1)根据《改革意见》文件要求,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2)对股权持有者最终所持有的股权上限进行约束,如福建省闽侯县要求同一股权户受让股权后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个人股总数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市大兴区、浙江德清县等均要求受让人最终所持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3%[5],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社区规定单个成员受让人的持股数不得超过社区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可由各股份合作社在章程中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8];(3)转让方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来源、办理社保等规定。例如,浙江省德清县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3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5%以上时才可开展集体赎回。

3.1.2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定价问题 依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形式,可以决定其定价问题。内部转让定价,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定价解决。而村集体赎回方式的定价一般采取2种模式,一是按照股份获得时的原始价格回购;二是借鉴上海市闵行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6]。

3.1.3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民主权利问题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后,应不再享受股权收益分配,但其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如依然拥有投票表决权;同时,股权受让人可以按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收益,但不能因受让股份而增加其投票表决权,依然是一人一票。

3.2 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 由于农村情况的复杂性且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笔者在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中可能存在问题进行梳理以后,总结了以下4种可能出现的情况:(1)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程序进行操作,但继承相应股份后不能因股份而增加其投票表决权,依然是一人一票。(2)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海市闵行区规定: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而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梓潼社区充分吸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架构设计,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进行二次划分后形成,即所享有的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与财产权(资产收益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规继承集体资产股份财产权。(3)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根据《继承法》“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在此种情况下无主财产的转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无主财产的转移程序进行操作。(4)“五保户”的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继承法》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参考文献

[1]郭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过程解析与发展路径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14.

[2]王兵,许月明,胡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困境与对策——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1,27(20):186-188.

[3]朱大威,朱方林.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18,46(16):21-24.

[4]柳佩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问题的探讨[J].人民法治,2019(09):34-37.

[5]方志权,蔡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的理论研究和地方探索[J].上海农村经济,2018(04):27-30.

[6]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制《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2016-06-30].http://xxgk.shmh.gov.cn/mhxxgkweb/HTML/mh_xxgk/qzfgb/2018-05-23/Detail_24161.htm.

[7]西宁市城中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与继承办法(试行)[EB/OL].[2019-06-11].http://www.xncz.gov.cn/info/1347/93769.htm.

[8]關于印发《东山镇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EB/OL].[2018-12-26].http://www.szwz.gov.cn/frontPage/szwzq/xxgk/xxgkdetail.jspx?infoid=49207885-74b6-40e6-8f5a-142a85f652c7&categorynum=006003009001&deptcode=007008.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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