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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泽尔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超越

2020-06-11孙月梅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组织产权

孙月梅

摘要:不同于之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明确区分了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并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以商品属性为逻辑起点展开对经济权利的研究,并基于此实现了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理论超越,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新“组织”观。巴泽尔的这一研究对于组织结构治理以及合约的制定与执行无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其对于经济学新组织理论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推动作用。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两分法;公共领域;组织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3-0009-05

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的产权理论独具特色,[1]巴泽尔之前的经济学家如奈特和戈登,将商品看作同质实体,主要侧重于法律权利理解产权,因而认为产权是绝对的:要么有,要么没有。巴泽尔则区分了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2]3,并在对经济权利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超越。

一、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演进脉络

西方学者将经济学视为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不过是把斯密关于经济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体系来调节的命题形式化。人类的经济活动由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生产”活动由企业来进行,而“交易”活动在市场中进行,市场是惟一的资源配置机制。经济运行可简单表述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依据既定的技术和偏好,受观察到的价格和成本的引导,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协调生产与消费行为,从而达到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

对于交易活动的市场实现以及市场关系的调整是由供给与需求曲线来表示的。在瓦尔拉斯的完全竞争模型中,不仅产权是完全界定的,而且交易信息也是完全的,交易的商品為同质物品,交易主体也是完全理性的,因此交易费用为零。于是,买方只要支付适当数量的货币,卖方只要让渡适当数量的商品,市场交易即可达成,并且交易是在瞬间完成的。当价格上涨时,需求减少,供给增加;当价格下跌时,需求增加,供给减少。在供给等于需求的均衡市场关系中所达成的价格为均衡价格。若均衡受到干扰,通过价格的适时变动就会实现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市场交易中,单是价格本身就足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新古典经济学从技术角度将企业描述为:在可行的技术条件下,任何一组投入所能生产的最高产出的一种关系,即用生产函数来表示企业。企业的活动是选择生产函数上的最佳点,将获取的必要投入转化为产出,然后将产出通过市场销售出去,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由于经济运行由企业和市场来进行,并且企业与市场同时并存,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把企业理论等同于经济组织理论。虽然经济学教科书偶尔也提出过其他的组织形式,诸如家庭和政府,但是只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得到了一贯且系统的讨论。

科斯基于企业与市场并存,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方法思考企业的性质,并把资源配置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在市场上进行,另一种在企业内进行。科斯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即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当市场交易费用过高时就会产生企业,因而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以此来节约市场定价的成本。可见,对于企业与市场同时存在的原因,科斯认为是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在企业内运作则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方法,而企业存在的理由在于企业内部组织的交易比通过市场进行同样的交易所需要的费用要低,并且认为市场与企业的界限“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家企业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3]42由此可见,与新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相同,科斯仍然保持了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但不同之处在于,科斯突破了资源只能由市场配置的观点,认为企业同样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并且论述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延续科斯开创的交易费用分析方法,进一步的讨论提出了关于企业存在的两种重要解释。一种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假设企业是团队生产的一种方式,团队成员通过契约集合与企业绑定。而另一种由威廉姆森以及克莱因、克劳福德和阿尔钦提出,认为将投入用在专有的活动上生产才有效率。若此类投入有多个所有者,在试图合作的过程中,各方也许可以攫取其他所有者的专有价值。此外,其他经济学家如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莫尔关注了资产的所有权,并认为资产所有权使所有者控制其一切属性,并使资产的所有者成为资产产生收入的剩余所有者。霍姆斯特罗姆和米格罗姆以及米格罗姆和罗伯茨则着重分析了工人执行任务的多维性,以及工人作为企业雇员工作时,对其合作激励与监督的必要性。[2]79

综上所述,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科斯基于交易费用的研究方法,都把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经济活动分为两类:市场上进行和企业内进行。虽然张五常指出“企业”这一名称下的组织是多种多样的,认为经济学家们应当放弃企业作为分析工具,而把注意力放到合同上,但他依然沿袭了企业、市场两分的传统。①

二、巴泽尔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批评

巴泽尔是基于个人主义方法论来展开对经济权利的研究。[4]巴泽尔认同权利在从财产获益的能力意义上来说,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价值,而不是法律概念。因为“个人的目的相当清楚,把所有的产权都定义为个人占有的权利是有好处的。”[2]19并且,“个人对商品(或资产)拥有经济产权就是指通过交易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期望消费商品(或资产的价值)的能力”。[2]3据此,巴泽尔指出经济行为上的个人理性可理解为:不论何时个人察觉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由于权利的实现需要交易,巴泽尔将交易费用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2]4,如此定义下的交易费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关于资产的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获取是有成本的。

巴泽尔是以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逻辑起点来展开对经济权利的研究。[5]任何商品都是属性的集合体,商品的属性影响着人们对其经济价值的判断。对于资产的诸多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资产转让必须承担的成本,来自交易双方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巴泽尔在对经济权利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经济活动的分析,主要从无成本、无扭曲的市场交易与企业内也存在交易费用两方面展开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批评。

(一)无成本、无扭曲的“市场交易”是没用的

巴泽尔分析认为,“市场交易”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一种将其看作适当且充分的定价,即不存在扭曲的交易;另一种将其视为不存在延留义务,也即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在巴泽尔看来,前一种定义没有什么用,而后者更具吸引力。那么,巴泽尔指出无成本、无扭曲的“市场交易”是没用的定义,理由何在呢?如果无成本、无扭曲的“市场交易”真的实现了,显然也就失去了研究的必要;而设想现实中的市场交易不存在交易费用,也因而总能够无扭曲的实现,这一市场交易的定义无疑是不具有现实性的,自然也就没有意义,所以说是无用的定义。

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不仅交易双方为了确定商品的有价值属性必须付出成本,而且交易过程中还会有其他交易费用发生,而所有的交易费用都可视为界定产权的耗费。基于交易主体皆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当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成本大于由此带来的收益时,也即界定产权的边际成本大于其边际收益时,理性的交易双方就会放弃对产权的进一步界定。这也正是巴泽尔强调产权从来就没有被完整界定过的理论逻辑。

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交易各方都有机会在交易过程中改变他们的行为,以获取真实价格与均衡价格之间的价差。譬如,商品的购买者必须掌握购买商品的各种信息,如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商品品种、成交价格,以及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等等。可见购买商品还涉及除商品本身的属性之外的诸多因素,此外还要面对这些因素的变化。因而,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搜寻信息、谈判磋商、签订合约并监督合约的履行,以及对于违约纠纷的处理等,总会有资源的耗费即存在正交易费用。因而,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当均衡受到干扰时价格会瞬时做出调整,不会存在扭曲的市场交易是不符合市场实际的。所以,无成本并且无扭曲的第一种“市场交易”定义是没有用的。

对于“市场交易”的第二种定义,因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费用很高,所以这种交易的利用范围很窄。买方要购买的商品若是一旦售出概不退换,买主就会要么对货物进行充分检查,以确保是否物有所值,要么在对卖主的信誉十分满意时才进行购买。在大多数交易特别是高价值的交易中,在销售完成之后卖方的责任仍要继续。也就是说,企业对销售出去的商品仍保留着延留义务。可见,就这一定义可以知道:企业交易和市场交易间的区别几乎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重要性。事实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存在延留义务即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市场交易虽然存在,但却并不具有一般性,相反,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市场交易都存在延留义务。因此,并非仅有企业内部才存在限制,实际上市场交易也存在着限制。既然两者都存在限制,企业交易和市场交易两者间的区别几乎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重要性,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在理论上自然是错误的。

(二)传统企业理论隐含“无成本的信息”假定是不恰当的

传统企业模型是基于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假定从市场上购买的投入能自动地而且充分地完成预期任务,投入要素的所有者能严格按照其贡献得到酬劳,雇主能够无成本地观察到工人的时间是否充分利用,并据此支付工人报酬。企业主对雇用的要素支付固定工资,并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对传统企业理论来说,生产函数与成本函数之间的转换条件并未受到重视。传统理论隐含“无成本的信息”这一假定,完全忽视了“技术关系必须由人力关系来补充”这一事实。无视信息和监督问题,就从一种函数(生产函数)转入另一种函数(成本函数),实际上是作出了实际劳动小时与劳动效率单位之间成比例这样一个假定。在用于表示企业模型的生产函数中,劳动是工人提供的一种主要的投入要素。生产函数要求的劳动投入以效率为单位,但在成本函数中,劳动是以时间为单位,以小时来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时间与效率成比例变动,生产函数与成本函数才能互相转换。巴泽尔认为,生产函数中劳动投入是工人努力程度的函数,是人力资本载体所决定的本人愿意付出的努力程度,要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有效率地利用自己的时间就需要监督。而受限于监督成本的变动,劳动的单位小时效率实际上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不考虑信息和监督问题,就从生产函数转入成本函数是不恰当的。

传统企业模型假定企业使用自己的资本设备并雇用工人。但是,实际运行中的企业所利用的所有资本并非完全属于自己所有,有的是借用的,有的是租用的,借用或租用资本并雇用劳动的那些企业,其利益是否与出租资本的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是不明确的。所以,如果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并不一致,那么就必须考虑调和各种不同利益冲突的办法。

显然,传统企业模型的无成本信息假设是传统模型与现实企业运行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巴泽尔指出,无成本的交易回避了监督问题以及合作的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问题,这种无交易费用的假设,对于研究企业来说是不适当的。

巴泽尔认为,科斯虽然利用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于企业与市场两种经济活动以及企业的性质进行了研究,他用交易成本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活动在市场进行而有些活动又在企业进行,但却没有把市场交易成本高的主张贯彻到底,这正是科斯理论中仍然保留了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原因。而张五常关于研究企业运作的合同观点虽是正确的,但仍然区分企业交易与市场交易则是不彻底的,张五常研究企业运作的合同观点应当扩展,以包括所有受到限制的运作,无论是在企业内还是市场上。

三、巴泽尔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超越

由于商品具有多样属性,如果商品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商品的一部分屬性而保留其余部分,常常就能增加来自交换的净收益。因此,出于对效率的考虑,交易时可以将商品不同属性分配给不同的个人所有,这样就产生了商品属性基础上的产权分割,也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2]6由于交易费用的客观存在,追求最大化的个人必然会比较进一步界定产权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于是基于属性的产权分割就不彻底。未被界定产权的属性,在巴泽尔看来也就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

随着商品属性的价值不断变化,以及产权界定之测算成本与保护成本的增减,人们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决定,放弃某些属性,将其置于公共领域,或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属性进行重新界定。也就是说,当交易的条件发生变化,使得行使产权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就会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采取行动攫取公共领域内的共同财产。公共领域是巴泽尔产权理论中独有的范畴,而现实经济中利益纠纷之所以产生,可归因于产权界定过程中因交易费用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共同财产所再次引发了权利的重新界定。

(一)企业的结构并不独立于市场条件

商品属性分割的道理可用于分析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内大型设备的利用需要许多个体的投入,每一个体只能承担部分运作的控制,因而被共同使用机器的属性在不同个体之间发生了分割。因为属性分割的不可能彻底,同样会造成设备的部分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其结果是在公共领域内,进行认真操作和维护之类的行为激励由此会受到很大的削弱,参与其中的使用者就有机会偷懒,或者不受限制地利用设备。

实际上,对于不同物理特性的资本商品,或同一设备的不同属性来说,攫取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不同,所以,应以不同方式处理不同的属性。由于大型设备时常有重要属性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为了遏制设备利用中的共同财产问题,就需要企业组织来对设备使用者施加限制以减少其对设备的过度和不小心使用。相对而言,不会产生这种问题的设备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由此可知,当把设备产权分割概念融入企业的分析中,就根本地改变了企业的构成,同时也表明,企业的结构并不是独立于市场条件的。

(二)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企业的延留义务

企业生产出的商品经过市场以某一价格销售出去到达购买者一方,在不可退换商品的交易中,买家需要掌握有关该商品质量的各种知识,更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确认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是否物有所值。但如果买家直接介入商品质量的检验,无疑又将增大交易费用。为了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商品在出售时,实行商品属性在企业与购买者之间分割的交易方式,能更好地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

但是,购买方与企业之间应进行怎样的属性分割呢?由于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客观存在,权利不能被经济地完全界定。“如果权利得到充分界定,造成变化性的一方必须承担他行为的全部影响。”[2]81也就是说,资产“变化性的配置决定权利是否得到明晰界定”[2]82。以电冰箱为例,制冷剂是否泄漏主要取决于生产方,而不是取决于消费者。而压缩机的寿命主要取决于生产中的材料、工艺和质检等所影响的产品质量,对此,厂家几乎拥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费者一无所知。然而一旦进入消费过程,电冰箱的寿命就不仅取决于厂家的生产质量,也取决于消费者的使用情况。所以,电冰箱在销售时必须明确,生产过程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而用户使用造成的问题则要由用户承担责任。采取这种产权分割的方式能清晰界定购买方与企业之间的权利,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

电冰箱实行属性分割的方式销售出去以后,电冰箱生产企业仍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电冰箱的保修责任(即保修属性的所有权),消费者买到冰箱以后,只能拥有其部分属性。因保修内容影响到生产厂家和用户双方的最终收益分配,在买方看来,保修是一种购买过程中的无偿属性,其实,保修费已经包含在电冰箱的价格中。假如压缩机还在保修期内,消费者就不需要承担压缩机的维修成本。电冰箱售出以后是作為整体由用户所使用,为了防止用户的不当使用而造成对电冰箱质量的毁坏,或者说是对电冰箱保修属性所有权的侵犯,厂家会对电冰箱的使用方式作出限制。所以,“附带卖方责任(如保修)的交易是对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交易的一种替代;但是这种交易对交易者是有限制的。”[2]78“限制也可以用来分离权利和防止免费搭便车者。”[2]7此种限制有利于区分厂家的质量责任和用户不恰当的使用责任,有利于权利的清晰界定,同时也增加了用户所拥有的那部分属性的经济价值。

巴泽尔的分析表明,由市场上销售出去的商品,购买方和企业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大多由企业保留着部分属性的权利,表现为只有企业才能行使维修的权利。②而这样的行为性权利,换个视角也就是企业的延留义务。由此看来,只要所售商品存在保修条款,事实上也就存在着其属性的分割;而只有当交易是在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条件下进行时,交易双方之间才不存在对于商品属性的分割。但是,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只是一种特例,大多数交易特别是高价值的交易,总会存在属性的分割,表现为企业保留着延留义务,表明市场交易同样存在着限制。

(三)组织是对产权分割的实体的管理

科斯定理认为,当产权界定明晰,并且无交易成本时,资源将被用于价值最高的地方,而不管哪一方交易者承担对另一方影响的责任。科斯虽然提出责任问题,却没有论述产生责任问题的条件。巴泽尔认为,“变化性是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存在消除成本高到禁止程度的变化性时,才会产生责任问题。”[2]81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实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方式,买方在购买商品时就承担了商品质量变化性的全部影响,如果不实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方式,厂家也就承担了部分商品质量的变化性。所以,只要不是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方式,在实行属性分割后,为了减少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以保证产权明晰,交易双方之间就要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对权利加以限制,以避免这些所有者相互之间发生侵权行为。现实市场中,除了低价值商品外,几乎所有商品的交易都存在延留义务,交易双方实际上是相互制约的。这也就是巴泽尔反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原因所在:并非只有企业内部才存在着约束,市场交易同样存在着约束。“约束的存在与否并不是市场运作与企业运作之间的明确区别。”[2]67

巴泽尔进一步认为,“约束的存在意味着资源并非仅仅根据价格进行配置。实施约束并加以监督需要一种组织,而不同种类的约束相应地就需要不同的组织。”[2]78。因而组织的存在是基于产权分割这一事实,是对产权分割管理的需要,以便有效地进行监督,维护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巴泽尔定义了新“组织”概念,为新组织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結语

巴泽尔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以商品属性分割为逻辑起点展开对经济权利的分析。在巴泽尔对产权的经济分析中,除交易费用概念外,起重要作用的另一概念是公共领域。在属性分割的情形下,由于交易费用客观存在,必然形成未被界定的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内,产生共同财产问题。而为了避免属性分割情形下的权利纠纷,必须对权利加以限制,所以需要组织的作用。那些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往往由组织所有以对这些问题加以控制,不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然而,限制并非企业所独有,市场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限制。正是基于这一研究进路,巴泽尔在理论上完成了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超越。

基于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超越,巴泽尔主张把企业、市场还原为合同。将企业、市场等组织形式还原为合同,这一点虽和张五常的观点一样,但张五常却保留了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而巴泽尔则超越了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合同是对于责任的特定分配”[2]82,合同的实施在于对变化性作出合理的配置,以保证产权的明晰界定。巴泽尔的这一研究对于组织结构治理,以及合约的制定与执行无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其对于经济学新组织理论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推动作用。

注释:

①巴泽尔指出张五常保留了企业交易与市场交易的区分,但把交易分为市场上的交易和企业内部的交易并不十分有用,因为企业内的交易形形色色,无法有效地归结为单独的一类。

②通常认为,维修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就维修行为论,企业才能进行的维修实际成为企业的一种行为性权利。

参考文献:

[1]程民选.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及其现实启示[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4):41-45.

[2]【以】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3]【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的性质[A].企业、市场与法律[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4]武建奇,张润锋.论巴泽尔产权思想的独特性[J].当代经济研究,2014(4):22-25.

[5]洪名勇,钱龙,唐贤浩.论巴泽尔产权理论的方法论与逻辑起点[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6):23-28.

责任编辑:许永兵

Abstract: Different from pr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sts, Barzel clearly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economic rights and legal rights, and taking individualism as the methodology, the commodity attribute as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n the study of economic rights. Based on this, the theory of enterprise and market dichotomy is transcended, so as to establish a new concept of organization. Barzel′s research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governance, and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ntract, will also play a powerful role in promoting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 of economics new organization.

Key words:Barzel; property rights; dichotomy; public domai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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