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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论证与减价权在反诉中的运用之探讨

2020-06-08尹晓彤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1期

尹晓彤

摘 要:本案系基于合同的减价权而产生的反诉。反诉的核心在于本诉被告的请求和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同时在认定是否构成反诉时要注意论证的逻辑,以及在被告以形成权为由进行应诉时注意抗辩和反诉的区分。

关键词:反诉;逻辑顺序;减价权;抗辩

一、案情概要[①]

罗某与临沂集团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罗卫红向临沂集团转让永明煤矿51%资产及权利,转让价款为4.59亿元。《转让合同》1、约定:“……剩余转让价款4.09亿元在下述日期前支付给甲方:(1)永明煤矿变更为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公司)及采矿权人变更登记为永明公司之日起15天内,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2亿元;(2)在本合同1、(1)款履行的前提下,2013年7月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1亿元;(3)在本合同1、(1)(2)款履行的前提下,2014年7月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1.09亿元”。即临沂集团分三次支付剩余的价款。后因临沂集团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罗某价款以及有对已经支付的价款有延期支付的情形,罗某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临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价款并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临沂集团在一审中反诉,要求因煤炭的储存量和合同中约定的不符而减少相应的价款以及罗某完成永明煤矿五层煤首采面顺槽投入。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33号判决:一、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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