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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案:民愤背后的法理

2020-06-08古欣

中国新闻周刊 2020年19期

古欣

关于“鲍毓明案”的报道发表后,一位做警察的同学给我发来信息。据她了解,鲍案已经侦查完毕,目前案子已审结,却因为沸腾的舆论,公安机关迟迟不敢公布侦查结果。

鲍案的细节显得更加迷雾重重,光是受害人李星星的年龄就有多种说法。被访者欲言又止,谈吐透露出顧虑。或是为了保护女孩,或是为了保护自己,又或者有其他难言之隐。在侦查阶段,证据在警方手里,即使是李星星的代理律师所能确认的事实也很有限。

像所有的强奸案一样,双方论辩围绕着是否自愿展开。强奸罪难以认定也是这个缘由,办案人员只能通过语言、行为这些外部的元素去还原人的内心意愿。而语言有其不真实的一面,行为也有多种解释的可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就是以这种案情中经常遭遇的复杂性为背景而出台,虽然很少被援用,但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

2019年湖南怀化中级人民法院判过一个案例,该案继父以同继女的短信来往辩称双方发生关系属自愿。男方曾给女方发“我好想你,你原不原谅我,爱你”,女方回复“嗯,不”。该家庭中母亲患脑瘤,全家生活来源依靠继父。被害人继女主张,继父曾威胁自己,如果不从就要饿死被害人母亲。法官认为在被害人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继父承担全家开支和被害人母亲的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继父“家庭优势地位明显”,属于二十一条规定中的情形,并据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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